我們沒有大法官高深、專業、漫步雲端的法學素養,我們只是以一個普通人的身份說著普通的話。
10/4最駭人聽聞的新聞是:「憲法法庭死刑判決後首例...師鐸獎女師遭性侵劫殺 凶手最終逃死定讞」
新聞很長,我們摘錄關鍵句子供參考:
1-不是預謀犯案,不符「情節最重大之罪」。
2-另依據精神鑑定、量刑評估等調查結果,劉姓罪犯只要保護因子大於危險因子,再犯就會降低,不能完全排除有更生改善可能。
所以,逆轉改判無期徒刑成功!
基於中華民國是個民主國家,還是個保障言論自由的民主國家,因此,在不危害國家安全的基礎上,我們自認絕對有權利提出以下不見得成熟但誠懇至極的意見;而且基於平等原則,我們的意見和那些所謂的大法官和最高法院法官的意見,也有權被平等看待!
第一、請問,以上兩個理由,套在那個死刑的案子上面會有不適用的問題?
第二、請問,最高法院如此的「不是預謀犯案」、如此的「只要保護因子大於危險因子,再犯就會降低,不能完全排除有更生改善可能。」這不是明擺著成了預謀犯罪者心領神會的「犯罪指南」,點亮了實現「罪責不相當」的指路明燈了?
第三、釋憲後死刑已實質不存在,而台灣的無期徒刑又沒有必須終身監禁的規定,這樣的法律執行結果如何服天下?又如何理不直而氣壯的說是「罪責相當」?
第四、中華民國憲法是明文了「人民有信仰的自由」,但這並不保障少數「人」有可以強加其信仰內容於全民之腦的「自由」!國內有「人」因為所信仰宗教的緣故而主張政府沒有殺人的權力,因而主張廢死,那是他們個人信仰的事,但少數人這樣的信仰卻造成的人間不正義,符合法律所要追求的正義嗎?
第五、不管民主或獨裁國家,只要是軍隊,那個不是「不審不判」就執刑死刑?如此嚴重侵犯、違反人權的組織,這世界還能容許有軍隊這樣的邪惡存在嗎?
但事實是全世界的軍隊都在「合法不審不判」的殺人,而且戰俘還都受到《日內瓦公約》、《戰爭法》等聯合國及相關國際法保護其人權。
大法官、最高法院法官、廢死信仰者,誰的邏輯能解釋清楚,能使80%主張不能廢死且應確實執行的臺灣人心服口服,為何軍人可以「合法不審不判」的合法殺人,而中華民國的法律在「三級三審」之後卻依法而殺不了人?
第六、如果由人組成的政府或人本身不能剝奪他人的生命,那犯人和台灣由政府主持的軍隊怎麼擁有殺人的權力?還是那殺了國人而犯了殺人罪的犯人是人,有生存權,不能剝奪不能殺,而準備我已殺了國人的敵人就不是人?就可以殺?
請問過去的民進黨政府和現在的賴清德的幾兆軍火要做什麼?不是準備殺人,難道只是為了向美國乾爹交保護費,或許再順手雁過拔毛?
一大早看到「死刑釋憲後首例!師鐸獎女師遭性侵劫殺 兇手5度判死最終逃死定讞」的報導,真的「路見不平、氣死閒人」的氣不打一處來!
我們不說因為「被害者不是大法官、法官、廢死主張者親人」這樣的常民憤怒,也不再有卑微的希望上面那些聖人具有正常人起碼的感同身受,我們只是基於受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從邏輯、信仰和實質正義的立場發表個人意見,對大法官和最高法院的法官們,我們可是仍有著「不得不然」的尊重和另眼相看的。
只是最後我們還是想畢恭畢敬的請問大法官、最高法院的法官們、廢死信仰者:
如果受害的退休女教師是你們其中一個的親人,判決書上還會有「不是預謀犯案」、「只要保護因子大於危險因子,再犯就會降低,不能完全排除有更生改善可能。」這樣超凡入聖、不食人間煙火的文字嗎?
*作者為基層國小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