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視該案被告之犯行:殺意堅定、手段執拗且殘忍
歷審均有論證劉姓被告之犯行,例如更四審提及:「以鐵鎚(第1次)敲昏A女之手法強取,更毋庸再以『持續』對頭部重擊13次之手法殺害之,甚且於離去時反鎖車門,防阻外界救援,可見被告殺意堅定,犯罪手段執拗、殘忍。」
「該案為何評價為殘虐殺人?」筆者整理該案之被告強盜殺人行為,過程依序如下:「一、犯案之全程時間共計36分鐘。二、被告強盜殺人行為,整體包含:1.意圖奪車,在車外持鐵鎚敲擊A女;2.(進入車內)於車內前座,續為鐵鎚敲擊;3.移動被害人至後座,以鐵鎚持續敲擊;4.取走皮包財物;5.將A女藏匿於後座車踏板處;6.反鎖車門離開。」據此,被告強盜殺人行為再加上性侵行為,併參酌《鑑定報告內容》,該案更四審之判定「被告不適用刑法第19條」應屬有理由。
準此,該案犯行明確(請檢視歷審判決理由),原則上可排除「冤案之可能」,對於該案《強盜殺人罪》是否屬於「最殘忍之罪行?應如何論刑?」
今年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8號見解(2024/9/20)論述「最嚴重之犯罪。」細部則包含「非常上訴」之問題。(詳拙文《簡論死囚假釋制度─觀察非常上訴救濟》)當比對觀察該案更四審審酌「情節最重大之罪」及所列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科刑事由(例如: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手段、犯罪行為所生危險、犯後態度,以及被告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等),最終論證「教化可能性」、「有無矯正教化」及「再社會化」合理期待?
比對死囚案!更四審改判無期:有教化可能?
該案(2024/5/7宣判)對「死刑及情節最重大之罪」之論證,略同於近年重大刑案所採理由,亦可一併參考該案作成後之死刑釋憲案。
回到社會上一般民眾對重大刑案之概略想法,略如:近期死刑存廢之爭議、是否實質廢死,再到「教化可能性、再社會化(回歸社會)」,似乎成為被告逃死之重要依據或理由?衍生之議題或法制上問題,則為現行制度上刑法對無期徒刑受刑人之聲請假釋,以及對於死刑定讞者一經「檢察總長非常上訴」,嗣法院撤銷原判決,現行法制於《刑訴羈押規定》之不足?及自法院改判無期徒刑,將來修法是否「終身監禁、分級或層級化無期徒刑?」
響鼓不用重捶。筆者引用(2024/10/7)新聞《37死囚恐被放出來?法務部長:我沒辦法保證》載:「(原文)最高法院在還沒有撤銷死刑前,都是收容狀態,如果撤銷死刑發回到高院,羈押權就在法院,『我也沒辦法保證法院一定會押』,我(鄭銘謙)認為法院會押,如果法院不押,但我們(檢方)會抗告、建議羈押或申請羈押的事由…。」此為法制上之問題或漏洞,筆者認為不應苛責鄭銘謙,但即將到來的死囚改判所衍生重大爭議,妥善修法是否來得及?當檢方享盡美名,遇事甩鍋,全丟給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