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論鐵鎚虐殺性侵案─由五度判死到改判無期徒刑

2024-10-13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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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大刑案中,「精神障礙」經常是檢辯雙方攻訐重點。(資料照,蘇仲泓攝)

在重大刑案中,「精神障礙」經常是檢辯雙方攻訐重點。(資料照,蘇仲泓攝)

「五度宣判死刑,日前(2024/10/4)無期徒刑定讞。」劉姓被告對退休女教師性侵並持鐵鎚敲擊虐殺案(下簡稱該案),該案發生於高雄地區,曾五度判死刑,經改判無期徒刑定讞,本文將探索更四審改判無期徒刑之理由,以供參考及公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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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機強盜殺人、手段極度兇殘

該案歷審狀況;最後紀錄時點2024/10/9午後2時30分。(作者提供)
該案歷審狀況;最後紀錄時點2024/10/9午後2時30分。(作者提供)

該案更四審(高雄高分院111年度上重更四字第1號刑事判決)宣判無期徒刑(歷審判決請點閱連結),筆者整理系爭事實略以:「2014年12月3日上午,劉男基於代步需求,乃持鐵鎚隨機對A女(即退休女教師)敲擊左側頭部,進入車內後,因避免被害人甦醒,旋以鐵鎚重擊其頭部,並移至後座續以鐵鎚重擊頭部多次。嗣該車輛具有暗鎖無法啟動,劉男翻搜皮包內財物,期間劉男復對A女強制性交得逞。A女因頭部遭重擊14處、大量出血休克死亡。」(註:劉男《加重強制性交罪》先前未上訴而確定;筆者2024/10/9截稿時,最高法院對該案判決尚未公布,最高法院網站尚無該案新聞稿)

司法院新聞稿,最後記錄日期2024/10/9。(作者提供)
司法院新聞稿,最後記錄日期2024/10/9。(作者提供)

簡要論之,該案被告劉男之重大犯行係「隨機強盜、以鐵鎚持續敲擊『殘虐式』殺人及對女性性侵(註:被害人肉體上因咬嚙之傷害容略)」,其起因為隨機「取得代步車之需求」。當觀察劉男犯下嚴重犯行後,隨手將鐵鎚棄置後座,並以車上後座衛生紙擦拭手上血跡,更取下車鑰匙,將A女反鎖在車內(A女被移置後座腳踏墊處),復騎乘機車離去,途中將汽車鑰匙隨手丟棄等。不難觀察出該案劉姓被告之行為細節。

以上劉男之犯罪行為,極為兇殘且異常冷血,是以法院(一審、二審、更一審、更二審及更三審)共計五度宣判死刑。

該案被告精神狀況?是否具有精神障礙?

當重大刑案發生,實務上必然查驗或爭執「被告之精神狀況」,包含被告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是否減損?撇開「證據能力」之程序爭執,實務上鑑定被告於案發時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有無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及有無矯正教化、再社會化之合理期待等事項後所提出之鑑定結果,將成為「個案判刑及量刑」之關鍵。

申言之,該案被告是否具有精神障礙?細部則因個案飲酒(成癮或酒精使用障礙)、服藥、精神障礙或心因性症狀(情感性精神病、躁鬱症、思覺失調症)等為判斷。對於該案,更四審仍採「本案『無』刑法第19條規定適用(行為時因精神障礙、其他心智缺陷,或辨識行為能力顯著減低)」。亦即該案並非因被告精神障礙等原因而改判無期徒刑。

該案被告既然經判斷「無精神障礙」,由時空觀察被告犯行,劉姓被告以鐵鎚「連續、分次敲擊」被害人頭部造成重創,應可評價為「殘虐」殺人。以下請觀察劉姓被告強盜殺人行為細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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