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籲請國會決議─補救被賴政府破壞的人事同意制度

2024-10-15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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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必須嚴正地指出行政院「違法」。真正的法規範,是行政院形式上有權,依該組織法第16條發布施行日期命令,但實質日期選定受到該組織法第4條第4項前段約束,只能定7月16日為新法生效日,其他所有的選項都是錯誤、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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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言之,「本會委員自本法第一次修正後不分屆次,委員任滿三個月前,應依第一項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員;委員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如因立法院不同意或出缺致委員人數未達足額時,行政院院長應於三個月內補足提名。」,為修正後第4條第4項所明定,本條分為前段(分號前)、中段(第一個句號前)、後段,前段已經很清楚敘明「自本法第一次修正後不分屆次」,這就是針對NCC委員任期制度,有關施行時間的特定規範。所以,NCC委員任期與產生的法律規範,雖字面上是寫第一次修正後,但真意應該是將「第一次修正『後』」的「後」字,理解為指涉每一次;畢竟,每次修正後都適用第一次修正的本法,修了等於沒修,當然不是修法真意。本條項前段有關施行時間上的規範,只係強調修正後馬上適用,不要被是否換屆、舊屆次適用的是新法還是舊法的思路干擾罷了。這次修正三讀是7月16日,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4條,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的情形,新法就只能7月16日施行。

本次修法時,該條各項項次移列,原本屬第5項被整併進第4項;從而,本法委員任期與產生的法規範,要在每次修法後立即適用的意旨,只有更加明顯。既然有此籌碼,就斷無退讓之理

違法任命如何後續依法處置?

行政院的違法任用,考試院、監察院、審計部,都有權責要加以調查、處置。目前,民眾黨已經提案(9/20),要求行政院立即命令施行NCC新法,該案目前交付協商。但是,該決議文並未處理行政院違法所生的責任。

NCC的主任委員,是公務人員任用法第6條第3項規定組織編制表內的人員,當然要適用該法;而該法第30條明定:「各機關任用人員,違反本法規定者,銓敘部應通知該機關改正,並副知審計機關,不准核銷其俸給;情節重大者,應報請考試院逕予降免,並得核轉監察院依法處理。」;另外,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9條第1項並明定:「各機關不得另行自定俸給項目及數額支給,未經權責機關核准而自定項目及數額支給或不依規定項目及數額支給者,審計機關應不准核銷,並予追繳。」

翁伯宗目前是一個黑官,我國憲法五院體制下,考試院、監察院,本來就是來處理這一類問題的,不然要她們幹嘛。依據上述條文,權責很清楚,考試院有責任降免(撤銷)違法的任命、審計部有責任作成審核通知,不准核銷、剔除並要求繳還8月起違法的薪水;監察院更有責任糾正行政院不正確發布施行日期的行為、並且彈劾違法的卓榮泰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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