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助理費案連環爆的法律陷阱

2024-10-29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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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立委林宜瑾也捲入詐領助理費案(柯承惠攝)

民進黨立委林宜瑾也捲入詐領助理費案(柯承惠攝)

近期各地民意代表助理費案連環爆,從中央民代如林宜瑾,到地方民代如林銘仁,藍綠皆涉入其中,亦不乏如基隆市議員張顥瀚等被羈押禁見者,牽連面甚廣。助理費案之所以連環爆,除了部分當事人本身官箴或有疑慮外,恐也不乏制度面之問題。筆者認為,現今有關民代助理費之相關法律規定應進行修正,其原因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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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條規範莫衷一是

目前司法實務上針對民意代表涉入助理費案所依據之起訴、判決之根據至少有三種見解,包括貪汙、一般詐欺、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但三種見解所涉及的刑責落差相當大,而採用哪種見解多半依據檢察官和法官的心證裁量,明顯缺乏統一標準,故不時有「涉案金額高卻被輕判」、「涉案金額低卻遭從重量刑」之現象,甚至案情相似卻因檢察官與法官心證而有不同結果,導致外界常有政治干預之質疑,違背法律明確性原則,相關法律規定顯有修正之必要以平息輿論之爭執。

二、助理費流用問題尚無定論

民意代表助理費或行政首長特支費、機要費之案件爭點往往涉及流用問題,過去便曾有大水庫理論、公使錢等見解主張單純流用並無構成違法,但司法實務上並未針對流用有穩定之見解或規定,往往導致相關案件起訴與判決爭議叢生,衝擊民眾對司法之信任,削弱我國司法之威信。

筆者認為,民意代表肩負民眾託付,有立法與監督之職責,職務繁重,助理費用以聘任助理協助履行職務本質上與各民意機關編列之公務津貼、為民服務費等協助民意代表履行職責之費用並無區別,且若助理費能流用至民意代表之公務支出,也更能協助民意代表充分履行職務,以達到民意代表為民服務、為民喉舌,並鞏固民主制度之監督制衡機制的願景。是故,筆者認為相關法律應修正,明文規定助理費可流用至為民服務費等相關民意代表公務支出項下。

三、支用方式存有相當之不確定性

現今民意代表之助理費、助理加班費等由各民意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但其費用欠缺審核之標準,往往是由民意代表自行認定並向民意機關申請,但由於我國民主制度之成熟,加之以資通訊科技之成熟,民意代表與助理之工作內容越來越多元化,故而在助理之認定、助理費與助理加班費之申請上往往會採取足額申請,如立法院之助理加班費申請便達百分之九十五左右,且民意機關之行政人員又不具審查權,因此可能衍生爭議,或讓新科民意代表因不熟悉法令或便宜行事而誤觸法網。

所謂「不教而殺謂之虐」,如今這種支用方式存有相當之不確定性的民意代表助理費顯然容易成為入人於罪工具,應有修正之必要。

四、行政瑕疵與刑法最後手段性原則之衝突

實務上,民意代表因工作繁忙,鮮少親自介入助理費與相關費用之申報,多半由其辦公室(或服務團隊)主任經手相關行政事務,民意代表多半僅蓋章核決。據此觀之,倘認定請領助理費及助理加班費屬於行政庶務,則是否構成「利用職務施行詐術貪汙」即非無疑問。

刑法具有最後手段性原則,即刑罰謙抑性原則,若民意代表在申報助理費或助理加班費時出現錯誤或糾紛,應優先認定為行政疏失、行政瑕疵,或是與助理間的勞資糾紛,而不應遽以刑法處置。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現今有關民代助理費之相關法律規定應進行修正,以促進我國民主制度之成熟與進步,並杜絕相關爭議與質疑。

*作者為碩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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