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昨,《紐約時報》民調,四分之三的美國選民認為民主正受到威脅,且大多數選民認為該國深受腐敗困擾,尤其試圖推翻2020年總統選舉的川普實在「德不配位」,連盟邦也質疑美國還像民主燈塔?反觀我國憲法法庭最近的國會改革案,大法官之德配位嗎?賴總統不思協調而求釋憲(因知大法官綠油油)推翻立法院決議呢?
國家進步才方便在世界上受到尊重,有些國家經濟發達,例如新加坡;有些則實在先進,諸如瑞士。好啦,我國憑什麼?此次釋憲嗎?
首先,大法官另起爐灶解讀釋字第五八五號,認為只有官員拒絕出席可以處以罰鍰,但「立法院為有效行使調查權,固得以法律由立法院院會決議依法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科處適當之罰鍰」,怎會只能對拒絕出席者處罰,而對其他不配合調查的行為均放水呢?諸如美國、德國、日本的國會均具備藐視國會的處罰,否則賴皮者可能依法吐實嗎?又難道其他國家都一直違憲嗎?我國是落後的「法律只是牆上掛掛」國嗎?美國司法部指出,警察巡行現身時,罪犯就會收斂,作奸犯科者怕的是被抓與刑罰,無牙的紙老虎就成罪犯心中的笑柄。
類似地,大法官也創造「詢問權」取代憲法的「質詢權」,宣稱官員備詢,「立法委員於此僅享有詢問權,而非質詢權」,並且官員備詢只負政治責任,而無法律責任。
英哲波普(Popper)倡導寬容,但他也警告不能無限寬容,因需要保衛寬容的社會以免受不寬容者的腐蝕。大法官此舉嚴重破壞法制、滋養糊弄或硬拗的氛圍。
其次,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大法官居然解讀為國情報告主動權在總統,總統無義務到立院做國情報告。回顧2007年,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理由書中,前大法官吳庚指出「總統僅透過其國安局與國安會,就可以完全架空行政院及其所屬之國防部與外交部;立法院又如何能針對此類問題追究責任?」明顯地,當前有權無責的總統需要受到監督,包括到最高民意代表的立法院負責。
榮獲美國總統自由勳章的碼頭工人霍弗(Hoffer)對群眾運動深具洞見,應用在我國國會改革案,顯現大法官等綠營相關者頗具群運特質的「對掌權者盲從」。對照地,我國立法院的處罰權與總統的負責受詢,即可為大法官是否公正也為國謀福的試金石。
*作者為大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