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請問大法官對人性到底了解多少?
只要是中國人,尤其是台灣人,性格陰暗面中除了愛錢,就是怕死,最後才是害怕失去自由和名聲,而這也是日本殖民台灣時後藤新平對台灣人評語「台灣人民族性-愛錢、怕死、愛面子」(閩南話:愛錢、驚死、癮做官)。請問對於政治任命的政務官或有背景有靠山的事務官,所謂「行政責任」的處份和「愛錢、怕死、愛面子」孰輕孰重?
犯錯的官員雖然利令智昏又權慾薰心說了謊,道德上必然是有瑕疵而不可與人言的。但一來荷包滿滿,二來在官場上呼風喚雨私下裡日子又過得滋潤,三來承擔責任等於踏上終南捷徑,不日高升更是指日可待。請問大法官,對負起行政責任,官員們何懼之有?恐怕不僅無懼且還要樂此不疲的韓信點兵多多益善哩!
身繫公眾利益於身的官員必須追究刑責的《國會改革法》,經過大法官如此「筆落驚風雨,釋成泣鬼神」的驚天一釋:「在立院說謊僅須負行政責任」。
之後,但凡要是只關乎私人,甚至是和公權力之間產生權利義務關係的也無所謂,不管是法院上說謊的證人、課堂上說謊的屁孩、市場上說謊的奸商,甚至電話那頭說謊的詐騙集團,都有憲法法庭的判例可循,都可以放心了!什麼「道德責任」、「良心責任」、「xx責任」都可以負,就是不負法律責任?
憲法法庭上大法官或許沒有親口認證官員可以不顧誠信原則的說謊,因為說謊還是承擔「行政責任」。但人民除了最簡單的「說謊就是錯!」對誠信原則上的基本要求之外,對站在質詢台上被質詢的官員所有額外的認知就是:
1、在道德上應有一定高度
2、事涉公眾利益應有特殊待遇
3、應滿足人民有知的權利
4、說實話才能接受立院監督
因此,官員所負的責任不只應符合最低道德要求的「行政責任」,而且在「法律責任」上更應是責無旁貸!
對於大法官的憲法法庭在10月25日台灣光復節所做的「官員說謊僅需負擔行政責任。」,我們非但感覺不到台灣主權光復的喜悅,反而只憂心於民主法治、官箴和道德在台灣的淪陷!
*作者為基層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