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原本是慶祝二次世界大戰日本帝國主義戰敗,日本這殖民統治者被戰勝國~中國驅逐出境,台灣依《波茨坦宣言》等國際協議回歸祖國懷抱,恢復了中國領土與主權完整的大日子。
可惜的是,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的憲法法庭,卻在10月25日台灣光復節的當天宣判國會改革法大部分違憲!讓10月25日成了中華民國《道德淪喪節》!
太艱深的,諸如法條重疊、院際權力分立與抗衡的法理辯論,老百姓難窺其奧;但讓老百姓大驚失色的,是官員說謊並不犯法,完全違反了正常人做人處事及民主國家對公僕角色基本要求!因為大法官認定:「立法院作為立法機關,無權對官員的虛偽陳述施以刑罰,官員說謊僅需負擔行政責任。」
關於大法官高深莫測的釋憲,老百姓只想用常人的邏輯和通俗的語言表達心中的疑惑如下:
第一、所謂「行政責任」的認定是由誰認定?是行政院?還是立法院?回顧民進黨政府的官箴標準,從總統專機夾帶私菸開始一路急轉直下:南進政策無疾而終、新冠防疫亂象造成的上萬人枉死、新冠疫苗成效不彰、小吃店進快篩、超思雞蛋、光電弊案、台南88槍、潛艦國造、高雄淹水、、族繁不及備載的事涉行政責任的官員,請問:有多少位是立法院期期以為不可,如衛生署署長、農業部部長、NCC主委者,卻受到行政院的力保,那件落實了行政責任追究?
於是乎在「行政院說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的行政責任認定標準下,立法院所有的追究責任都消失得無影無蹤。請問大法官們,面對現在執政的民進黨官員的官箴,在行政權獨大的今天要如何說服人民,執政的民進黨是能客觀認定「行政責任」並落實追究的?
第二、不論是替長官擋子彈,還是自己明禮知恥的承擔了行政責任,請問依民進黨明擺著的潛規則,後來又有那個是不升官的?請問大法官難道都只會關在法律的象牙塔內釋憲,從不張開眼睛、豎起耳朵關心一下社會現實和當今的官場文化嗎?無視官「越辭越大」的社會現實,對「行政責任」追溯或追訴,有意義嗎?
第三、官員手握國家政策與國家資源,其專業與道德必須受到多數人民的信任,才能加速政策進程、減少政策推行的阻礙、達成政黨的執政目標。如果官員都習慣性的說謊而僅負成本低微的行政責任,必先失去人民的信任,接著勢必墊高政府施政的成本。難道大法官都不修政治學、也毫無經濟學「成本分析」的能力?
第四、請問大法官,官員為何要說謊?因為不是執政黨犯了錯、就是官員犯了錯!甚至是兩者合意犯錯!
要知執政黨和官員受人民託付執行公權力,目的在創造社會個人與整體價值。只有在執政黨政策錯誤或官員過失之下才需要說謊,不管兩者誰錯或都錯,所損失的公眾利益就必須由全民承擔。換句話說,如果因官員的過失使人民的利益受到巨大甚至是難以彌補的損害,小小「行政責任」怎可能有提醒官員「爾俸爾祿、民脂民膏,下民可虐、法律難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