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授信以外的交易」,一般係指金控與關係人交易事宜,涉有重大經營性的活動、取得或處分重大資產、資金貸與、重大背書保證及董監事經理人薪酬等事項,新新併案雖未增加或減少個別董事或股東的具體取得權利或負擔義務,但是影響到金控法人的權利義務的變更,也涉及到一家金控的資產與營業與另一家金控的整併營運,應屬於處分重大資產事宜,尚無疑義。是以,關鍵在於新新併是否屬於新光金融控股公司與其法人董事(新勝公司、新柏公司等)及其代表人間的「關係人交易」而定。
根據新光金控重訊所揭露的法律關係,乃嘉浩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嘉浩公司」)指派吳東亮董事長擔任台新金控法人董事的代表人、又同時指派吳董事長的夫人擔任新勝公司法人董事的代表人,而新勝公司又透過子公司新柏公司指派四名代表人擔任新光金控的法人董事的代表人,依照新光金控112年年報,新勝公司為新光金控的第三大股東,亦屬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新光金控達到表決權股份總數應申報的程度,足以說明新光金控與嘉浩公司、新勝公司、新柏公司間具有某種人事控制、從屬關係,具有關聯性。
新光金控關係人交易恐有瑕疵
而依照前述金控法第45條第一項第一、三款規定,金控公司之董事、大股東與關係企業及其董事及其大股東均屬於「關係人」,是否代表嘉浩公司、新勝公司與台新金控、新光金控間應屬於「關聯企業」或「關係人」?倘若答案是肯定的,新光金控董事會審議新新併案時,由於台新金控與嘉浩公司、新勝公司、新柏公司及具有之人事控制、從屬關係的新光金控間的交易即屬於「關係人交易」的可能性極高,即有金控法第45條第一項關係人交易重度決議適用之餘地。
是以,倘若新新併案屬於新光金控與其法人董事間「關係人交易」,報載新光金控董事會於113年8月22日及9月11日兩次針對與台新金控合併案討論決議時,15席董事全數出席,依前開規定「關係人交易」須經公司董事會2/3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3/4以上的決議通過;當全體董事出席時,至少應有12席以上董事同意,方能通過該決議。實際上,兩次董事會議中均有3席董事反對、1席董事棄權,贊成票數僅為11席,似尚未達到出席董事3/4以上的法定決議門檻,其決議的有效性恐有疑慮。
結論
新新併案的法律爭議,除了「金金分離」爭議以外,還涉及到董事會重度決議問題。雖然台新金控與新光金控董事會及股東會業已通過該項決議,送請主管機關審查中;新光金控的異議大股東仍可能提起董事會決議無效之訴,屆時董事會的持股結構及法人董事代表人間的關係,是否通過金控法關係人交易的檢視,影響到新光金控董事會併購決議的有效性,值得觀察。
總的來說,依照《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的規範意旨,對於董事會在處理關係人涉及重大利益的交易時,設有較高的表決門檻程序,以確保決策過程的透明、公正和合法,以避免董事會成員在涉及自身利益時干擾公司重大事項的決策。司法機關或主管機關在面對金控公司間的合併時,除考量對金融市場之競爭與安定的影響外,也會相應關注金控董事會是否遵守相關法令,有無發生實質關係人的交易或利益衝突情事,確保金控決策的合法性與公正性,以建立金融資本市場的商業倫理秩序。
*作者為國立空中大學教授、游榮吉基金會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