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中元觀點:「新新併」有關係人交易條款的適用嗎?

2024-11-14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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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金控於新新併股臨會後舉行媒體聯訪,元富證券董事長陳俊宏(左起)、新光人壽副董事長洪士琪、新光金控暨新光人壽董事長魏寶生、新光金控董事陳淮舟、新光銀行董事長賴進淵合影。

新光金控於新新併股臨會後舉行媒體聯訪,元富證券董事長陳俊宏(左起)、新光人壽副董事長洪士琪、新光金控暨新光人壽董事長魏寶生、新光金控董事陳淮舟、新光銀行董事長賴進淵合影。

台灣首次發生的台新金控與新光金控兩家金融控股公司的合意併購案,引發金融法律界的廣泛討論與關注,堪稱為教科書級別的經典案例。台新金控與新光金控於10月9日同日分別召開股東臨時會以2/3以上的股東出席、過半數通過「新新併」決議案,代表兩家金控已通過第一關的考驗,將進入第二關公平交易委員會及第三關金管會的審查階段,本年度最受矚目的金融業併購案正快馬加鞭進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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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新光金控一位大股東反對本件併購案,主張新新併違反了「金金分離」原則,認台新金控吳董事長及其夫人、新光金控董事長等人,可能透過「關係企業」持股指派新光金四名董事,與台新金控「關係密切」,有潛在的利益衝突問題,另有三位新光金控董事也與台新金控有密切關聯,在新光金控董事會是否已構成利益衝突而未迴避等。

外資股東服務機構Glass Louis在投票建議報告中也提到,新光金控董事會的改革派(意指現在的經營者)似乎與台新金控有密切聯繫,儘管台新金控並非改革派的直接成員,但因台新金控和新勝公司董事長間的家庭關係,雙方存在聯繫,有存在公司治理的問題,現有的合併提案並不符合新光金控或其股東的最佳利益等云云。

台新金控回應表示,吳董事長及其夫人嚴格遵守法規,並未違反「金金分離」的原則,且經過金管會的檢視確認無虞,新光金控合併案的交易相對人為台新金控,並非個別的董事或股東,合併案的換股比例乃一體適用於新光金控的全體股東,新光金控董事及其所代表法人股東不會因為本合併案而有具體權利義務變動,不會因本合併案立即、直接取得不同於新光金控其他股東的權利或負擔義務,故不具有自身利害關係。

金控關係人交易決議門檻高

在討論新光金控的董事於新新併議案是否涉及利益衝突時,首應考量《金融控股公司法》(下簡稱「金控法」) 「關係人交易」重度決議門檻的議題,依照金控法第45條第1項授信以外之交易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與特定對象(包括金控負責人、大股東及其關係企業及其負責人、大股東等)進行授信以外的重大交易時,交易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並須經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的決議通過。

金控法第45條的立法目的,在於避免董事、監察人、公司大股東及其關係人利用職務之便,與公司間進行資產交易行為,如交易違反常規,則將損害公司或其股東或債權人之權利,故於第一項規定「利害關係人」之定義與範圍,包括金控董事、組經理、大股東與其關係企業及其董事、大股東等人,並明定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授信以外之其他重大交易事項時,須經由董事會重度決議之特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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