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12月11日午後截稿前,新聞陸續報導該案細節,例如:劉員之《失言說》,有報導指出,劉員係「用公務電話致電」時「自言自語」稱:「該不會是自殺了」、「你還活著喔?」以上當依照客觀事證具體判斷。但筆者提醒「劉員撥打電話,如已接通,怎會自言自語對被害人說出:『你還活著喔?』」
因嘲諷促成輕生?詐欺案為輕生主因
內行看門道。當細探受詐母女之輕生,最重要原因應為「遭詐騙集團『詐騙』」而蒙受財物重大損失(初估約1200萬),被害人身心受創之餘,萌生輕生念頭最終走上絕路,該案母女輕生主因在於「受詐騙(詐欺案)」,真正可惡者為「詐騙集團,以及詐騙犯罪行為人」,劉員之嘲諷屬於俗稱「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
若論劉員該案不當言行,經比對多家媒體報導,例如:內湖分局宣稱警方深刻檢討,認為劉員言詞失當(失言說)但尚未達惡毒嘲諷,依法對劉員記大過處分及移送懲戒法院。是以,因嘲諷「促成自殺」或「造成自殺」,兩者「助力或強度」顯然有別,應區分明辨之。
當(12/11)午後截稿前檢視新聞,例如《內湖母女遭詐輕生、律師曝同業經驗:檢察官酸「怎麼可能這麼笨」(中時)》、《檢察官較高尚?抓不到詐騙集團上游、竟辱被害人:怎麼這麼笨(三立)》,筆者內心嘆了一口氣。
實務上概況,例如《陳建國冤案》,檢察官詹騏瑋對被告陳建國稱:「『錄影帶』這個人看起來就是你啊!」但實情是陳建國喊冤,更舉出「衣著、鞋子不同」,檢察官查案錯謬且心證形成如此草率?可否查見端倪?再舉拙文《評檢察官庭訊「拍桌」案》,112年度檢評字第167號評鑑記載:(原文)「『字很醜』一詞,應係受評鑑人(檢察官)於開庭甚久卻無進度後『一時脫口而出』,難謂有故意羞辱之惡意。」、「至於拍桌子及大聲訊問等,…受評鑑人(檢察官)為使程序進行得以集中有效率,有打斷請求人發言或『音量較高』的情形,但『無怒斥或責罵』之言詞。」細看「檢察官拍桌」為使程序進行集中效率?再看該案受評鑑人檢察官稱:「『拍桌』只是『提醒』其注意針對問題回答。」見微知著,司法實務上許多隱藏的細況仍待改進。
教唆或幫助自殺罪之構成要件、舉例近期《日本嚴重霸凌案》
按刑法《幫助自殺罪》係規定於刑法第275條,其類型區分:「教唆自殺、幫助自殺、受囑託而殺之,以及得承諾而殺之」等四種型態。該案母女已身亡,雖令人同情,刑法偵查上毋庸再追溯死者意願狀況,所應探究者為「劉姓警員不當言詞」是否構成刑法上罪責?即涉嫌「教唆、幫助」等自殺加工型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