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報載行政院8月中旬宣布體育署將升格為運動部,且政院指出,諮詢小組多數委員皆認同升格後的新部會以「運動部」命名,展現新的思維與價值,將原本奪牌為導向的思維,改為重視全民運動投入,期待將競技運動全民化、形塑運動文化,並落實多元運動平權。
但升格為運動部之後是否就能改善現有各類協會把持各類賽事的狀況,達到競技運動全民化的目的呢?以帕拉林匹克運動會為例,該運動會簡稱帕奧,是一項為身心障礙者而舉辦的綜合型國際體育賽事,參加對象主要以殘障同胞為主。但我國目前將智能障礙交由帕總心智委員會負責,而肢障、視障等則是另外成立一個分級中心,該分級中心無法源依據,但卻要求進行醫學複審的選手必須先繳交三千元規費,且該費用不可退還;且於賽事中如有抗議情形,必須由代表縣市或相關協會提出,規費為五千元。試問已有殘障手冊的殘障人士為了參加比賽必須重複接受鑑定,這些規費究竟做何用途?有無接受審視之必要?且各縣市目前是否有相關專責單位處理該相對弱勢族群的運動權益?其答案顯而易見。
日後運動部成立之後,是否可以解決上述帕運的問題?乃至於如網協、籃協等多類單項體育協會撥款、訓練、出賽的相關問題?撥款至單一協會是否符合採購法之相關規定?若要落實運動全民化,不如交由現有之相關單位,針對各縣市設置運動中心或是進行中小學球場修繕,將學校場地與社區共同使用,相信能更有效形塑運動文化,落實運動平權。
*作者為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