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沒有「原案」,而是被操作過後由議事人員自創出來的新案,要如何「照案通過」?自從第2次的氣候對策會,紀錄附件才忠實原文記載出席人的提案,賴清德根本就是濫權主持會議沒收提案。
府方二委員會,侵犯行政院等其他憲法機關的權限,審議預算斷無道理放水,這是相當明顯的。除此之外,本屆以來的府會爭端憲政爭議,尚有考試院藉由修改會議規則,逃避試委提名空窗期,院會仍欲召開,這個憲法挑釁,亦待解決。更甚至,NCC代理主委違法任期,雖已經補充修法獲得解決,但8月以來翁伯宗所領薪俸,應屬違法支出,審議預算時也該審酌計較。本文認為,凡是府會爭端下,國會力爭政府應該做到的政策,都應該用附條件預算決議,強力要求。試擬決議範例文字:
114年OOO(機關名稱)單位預算編列新臺幣OOO元,其動支應符合本決議之條件:有鑑於XXXXXXXX(描述爭議事件),違反相關政策法令及立法院監督權限甚鉅(可具體引述違反之法律條文),OOO(機關名稱)應於114年O月前,變更政策作為,符合法律及憲法授權精神,否則本項預算,不得動支。審計機關應主動查核,並於OOO(機關名稱)動支經費不符本項條件時,依審計法第21條剔除支出。
國會善用附條件決議 回到多數治理正軌
立院審預算若能作成附條件之決議,終結府方違憲的組織、濫權改制逃避人事同意空窗、就安基金違法支出、鏡電視執照弊端…等施政錯誤,才能在總統、國會競爭政府、政策主導權的憲政舞台中,發揮優勢,讓憲政回歸多數治理的正軌。
*作者為NGO兼職人員、專欄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