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國會審預算主動出擊─終結府方憲法違建

2024-12-21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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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院會就總預算案議程進行表決處理,民進黨立委吳思瑤舉標語表達立場。(資料照,柯承惠攝)

立法院院會就總預算案議程進行表決處理,民進黨立委吳思瑤舉標語表達立場。(資料照,柯承惠攝)

97憲改後,總統總是想用非正式政策諮詢擴權,例如蔡英文年金、司改國是會議,馬英九財經諮詢小組。且這種憲法違建經常不幸如願。半總統制下,國會與總統總是各自出招,爭奪政府政策主導權。當前國會三黨不過半,無論是聯合政府、國會調查權、總預算爭議或人事同意權,國會不再忍讓總統擴權,積極分庭抗禮。就此而言,國會審預算需主動出擊,主動終結賴清德兩個府方政策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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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方二委員會 侵犯其他憲法機關權限

也就是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議總統府主管預算時,應作成決議:

114年總統府單位預算編列新臺幣11億2,302萬3千元,其動支應符合本決議之條件:『國家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健康台灣推動委員會』應立即停止運作,且總統不得成立任何涉及其他憲法機關權限之替代組織(無論是以政策諮詢、公民參與或其他名義)。審計機關應主動查核,並於總統府動支經費不符本項條件時,依審計法第21條剔除支出。

過去預算決議 立法院甚至不如地方議會嚴格

審計部查核預算決議,剔除違法支出,本是自明之理。但以現在憲政情勢,總統與其政治領導的行政部門,經常找藉口對抗國會決議,因此在這裡還是要買個保險,到時真爆發爭端,審計部必須依法查辦。審議預算附加條件限制動支,是立法院本來就有的權限,明定在預算法第52條第1項。過去,受限於追求和諧、席次因素或議事惡例,立法院甚至主動唾面自乾,頻繁以「建請」的文字放棄權限,模糊自己的預算審議權。連台北市議會,都曾作出警察機關設置監視器規格、兩岸氣氛不佳不得舉辦雙城論壇…等有法律拘束力的決議,相較之下,立院就顯得相當軟弱。惟在目前憲政情勢主軸下,國會再無寬審預算的道理,必須深究府方違憲。

府方二委員會議事濫權吃案 青鳥還沒飛進總統府?

府方二委員會實際的運作,也玩弄議事程序拉外界背書,受賴清德遙控的泛綠青鳥民團,卻十分寬容。政府機關的說明列為報告事項,針對同一報告,委員的發言,卻列討論事項,一件事情被切割成不同的議程,讓外部發言質疑,無法成為會議議決的意見,拘束出列席人。這種操弄議程的手法,無異於開會前就定調,政府不會管這些外部委員,不會調整作為。那麼,去開會背書的民團,豈不淪為純粹背書?這比蔡英文在司改國是會議要求再次表決,更為不堪!甚至,在第一次氣候對策委員會,環境代表李根政、陳惠萍、趙家緯與黃品涵,臨時提案行政院建立資訊平台以釐清核電資訊,會議卻搞吃案,以幕僚「整理共識」的記載,「照案通過」另一個被修整、動過手術,根本沒有提案人,對賴政府衝擊較小的臨時動議。

根本沒有「原案」,而是被操作過後由議事人員自創出來的新案,要如何「照案通過」?自從第2次的氣候對策會,紀錄附件才忠實原文記載出席人的提案,賴清德根本就是濫權主持會議沒收提案。

府方二委員會,侵犯行政院等其他憲法機關的權限,審議預算斷無道理放水,這是相當明顯的。除此之外,本屆以來的府會爭端憲政爭議,尚有考試院藉由修改會議規則,逃避試委提名空窗期,院會仍欲召開,這個憲法挑釁,亦待解決。更甚至,NCC代理主委違法任期,雖已經補充修法獲得解決,但8月以來翁伯宗所領薪俸,應屬違法支出,審議預算時也該審酌計較。本文認為,凡是府會爭端下,國會力爭政府應該做到的政策,都應該用附條件預算決議,強力要求。試擬決議範例文字:

114年OOO(機關名稱)單位預算編列新臺幣OOO元,其動支應符合本決議之條件:有鑑於XXXXXXXX(描述爭議事件),違反相關政策法令及立法院監督權限甚鉅(可具體引述違反之法律條文),OOO(機關名稱)應於114年O月前,變更政策作為,符合法律及憲法授權精神,否則本項預算,不得動支。審計機關應主動查核,並於OOO(機關名稱)動支經費不符本項條件時,依審計法第21條剔除支出。

 

國會善用附條件決議 回到多數治理正軌

立院審預算若能作成附條件之決議,終結府方違憲的組織、濫權改制逃避人事同意空窗、就安基金違法支出、鏡電視執照弊端…等施政錯誤,才能在總統、國會競爭政府、政策主導權的憲政舞台中,發揮優勢,讓憲政回歸多數治理的正軌。

*作者為NGO兼職人員、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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