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關國人「善終」的《病人自主權利法》,明年1月即將正式上路,連同行政院最近通過《民法》「意定監護」制度,都是希望國人在生命走向盡頭以前,能夠有基本的尊嚴;不過尷尬的是,該法當初立法時,並沒有預想到同婚的可能性。為了避免醫療委任代理與財產繼承的利益衝突,《病主法》在「醫療委任代理人」的選定上,明文排除了包括同性伴侶在內的「受遺贈人」,異性戀配偶與子女等「法定繼承人」則沒有相同規定,換言之,同性伴侶在同婚立法以前,必須在財產權與醫療委任代理人之間「二選一」。
《病人自主權利法》是前國民黨立委楊玉欣在任內積極推動的法律,該法2015年底通過後,即將在明年1月正式上路,衛生福利部目前也已完成相關配套,包括10月3日發布「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及「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等配套法規。由楊玉欣擔任執行長的病人自主研究中心,下周也將召開記者會,並且邀請台北市長候選人柯文哲、丁守中等人站台,為即將推動的「預立醫療決定」制度宣傳。
衛福部表示,《病主法》明年初上路後,包括末期病人、不可逆轉昏迷、永久植物人狀態或極重度失智等四類病患,經醫療諮商訂定「預立醫療決定書」後,得選擇接受或拒絕維生醫療或人工營養。「預立醫療決定書」簽署人日後若罹患上述情況,陷入意識昏迷者,得由「醫療委任代理人」代為決定是否「拔管」等維生醫療。
「當初立法時沒預想到台灣同婚合法化的可能性」
由於「醫療委任代理人」涉及到末期病人生命權的處分,為了避免有「加工自殺」的疑慮,《病主法》當初立法時,對於「預立醫療決定書」的簽署,以及「醫療委任代理人」的選定,有嚴格的規定。當事人必須經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諮商過程必須有公證人公證或2名見證人,同時必須要有至少1名二親等內之親屬,以及醫療委任代理人與會。
不過,這項衛福部形容「讓台灣病人的尊嚴善終權利又向前邁一大步」的法令,當時並沒有預想到台灣同性婚姻合法化可能性。當時立法過程,為了避免病患與醫療委任代理人的利益衝突,《病主法》第10條特別規定,病患之受遺贈人、器官指定受贈人與其他因死亡而獲益者,均不得擔任「醫療委任代理人」,然而,配偶及子女係《民法》規定之「法定繼承人」,並沒有上述「利益衝突」之問題。
換言之,由於同婚尚未合法化以前,同性伴侶並非病患之「配偶」,衛福部官員表示,為了避免衍生利益衝突,「同志伴侶若擔任醫療委任代理人,就必須放棄財產之繼承。」
衛福部:關鍵在於同性伴侶是不是法定「配偶」
同性伴侶在同婚合法化以前,在「醫療委任代理人」與財產繼承之間,竟然得「二擇一」,衛福部方面也很無奈。
衛福部官員表示,衛福部這段期間在訂定「預立醫療決定」與諮商制度過程,內部也曾經有過討論,由於生命法益的處分,對醫療專業來說至關重大,衛福部也怕衍生「道德風險」。
「同性伴侶擔任醫療委任代理人,到底會不會產生利益衝突?關鍵在於同性伴侶到底是不是法定的『配偶』,如果未來同婚立法,同性伴侶被視為是『配偶』,那麼就沒有所謂的利益衝突。同樣的情況,也發生在同居關係,同居人和同性伴侶一樣,如果有身後財產的贈與關係,也不能擔任醫療委任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