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怕「天邊孝子」?《病主法》明年上路,預立醫囑讓病患自己「決定臨終」、減少家族糾紛

2018-10-09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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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自主權利法》明年初上路,衛福部表示,該法讓民眾可以在罹病以前預立醫囑,自我決定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放棄維生醫療,將有助於解決病患臨終的家族糾紛。(示意圖,取自Parentingupstream@pixabay/CC0)

《病人自主權利法》明年初上路,衛福部表示,該法讓民眾可以在罹病以前預立醫囑,自我決定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放棄維生醫療,將有助於解決病患臨終的家族糾紛。(示意圖,取自Parentingupstream@pixabay/CC0)

作家瓊瑤為了夫婿平鑫濤是否進行插管治療,和繼子與繼女媒體互嗆,類似的家族齟齬,在《病人自主權利法》明年初上路後,或許能夠避免發生。衛生福利部醫事司簡任技正劉越萍表示,病患家屬針對病人該不該接受鼻餵管、營養針等維生醫療,很多時候的癥結點,並不在病患生命本身,主要問題是出在「錢」;《病主法》讓民眾可以在罹病以前預立醫囑,自我決定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放棄維生醫療,將有助於解決病患臨終的家族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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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在今年2月步入高齡社會,相關研究顯示,65歲以上老人,每12人就有1位罹患失智症。為了避免國人罹患重度失智,喪失意思表達能力時,無法決定醫療行為,行政院日前通過《民法》修正案,在法定監護制度以外,增訂「意定監護」,讓國人在尚無心智缺陷以前,自我決定日後的健康照顧者與財產管理者,簡單說,就是「自己的監護人,自己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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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監護」讓國人在尚無心智缺陷以前,自我決定日後的健康照顧者與財產管理者,簡單說,就是「自己的監護人,自己決定」。(示意圖,取自rawpixel@pixabay/CC0)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鍾瑞蘭表示,意定監護制度未來正式上路後,委任人可以透過契約將身心照護跟財產管理分開處理,受任人可以是1人以上,且不限定配偶或家屬,包括同志伴侶、社福機構,也可以擔任受任人。不過,《民法》畢竟只是處理民事關係的普通法,病患臨終前的醫療行為,因為涉及到生命法益,被監護人是否該接受維生治療,仍應回歸到《醫療法》、《病人自主權益法》等特別法。

劉越萍也強調,一般的《民法》的監護人,不能代表病患決定是否放棄維生醫療。

監護制度與華人社會的「家族」問題

但不論是預立醫囑,或是監護制度,相關制度一旦上路後,都會面臨到華人社會的「家族」問題。鍾瑞蘭表示,「一般的法定監護,失智的父母到底該從子女當中,指派哪一位擔任監護人,兄弟姊妹也都會吵翻天,涉及到財產分配時更是如此。不管是意定監護或是法定監護,法官在指派監護人時,都會以當事人最大利益為依歸。」

至於風險較高的插管等侵入式醫療,病患若無法自行決定時,就得由最近的家屬代簽;然而,由家屬代簽的手術同意書,也常常有家屬意見不同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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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是預立醫囑,或是監護制度,相關制度一旦上路後,都會面臨到華人社會的「家族」問題。(示意圖,取自StockSnap@pixabay/CC0)

劉越萍表示,病患在臨終以前,到底該不該選擇放棄維生治療,家屬之間的爭吵,往往與生命本身無關,主要問題是出在「錢」。因此,如果當事人能夠在重病以前,決定日後是否放棄維生治療,對於減少家庭糾紛將有正面幫助。

不過,由於預立醫囑放棄維生治療是一項非常重大的決定,為避免當事人在意識不清楚情況下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病主法》要求當事人必須進行醫療照護諮商。

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前須先進行諮商

劉越萍表示,預立醫療諮商的主要目的,是讓當事人與家屬了解日後罹患重病後,所可能面臨的醫療選項,「通常,身後事出問題,都是家屬沒搞定,加上很多專有名詞,例如維生醫療、人工營養等,醫療諮詢人員必須花長的時間解釋。由於涉及到醫療專業,因此,在預立醫囑時,最好能選任日後的醫療代理人,並且有2名最近的親屬同時參與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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