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在少子化的浪潮衝擊下,截至2024年止,已連續4年呈現全年出生人數少於死亡人數的「生不如死」現象。目前,壽險市場上不斷的有針對於銀髮族方面的退休理財規劃的保險商品在推廣。然而,對於兒童保險方面基於道德危險、投保年齡及相關法規的規範,從行銷的角度來看,似乎並沒有很大的誘因,本文從《保險法》第107條的歷史回顧、道德危險的觀點及顧客的角度三方面來剖析兒童保險的新思維。
《保險法》第107條的歷史回顧
1. 1964年12月李明璋殺子詐保縱火案,兩名女童葬身火窟,李男案發當日即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共 45 萬元,事後判定為詐保並判處死刑。
2. 2008年賴男詐保案,企圖淹死 11 歲女兒詐領 200 萬元保險金,竟將女兒雙手綑綁推下大圳,所幸女童抓住圳邊樹枝保住一命,而賴男則依殺人未遂罪判處 12 年徒刑。
3. 2018年台鐵普悠瑪號出軌事件,5名孩童投保之旅行平安險,按當時法規僅能退還保費,無法申請身故理賠。
4. 2020年台南維冠大樓倒塌事件,12名孩童因未滿 15 歲無法申請身故理賠,僅能退還保費並加計些許利息。
5. 2021年台鐵太魯閣號出軌事件,其中包含 2 名未滿 15 歲女童,在理賠申請上僅能退還保費並加計些許利息。
6. 2021年10月16日虎豹潭事件,包含 4名未滿 15 歲孩童,無法申請身故理賠,僅能退還保費並加計些許利息。
目前《保險法》第107條規定:「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另外,財政部於2024年「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調升至137萬元,目前未滿15歲的兒童喪葬費,喪葬費用之保險金提高到68.5萬元。也就是說,未滿15歲的兒童投保壽險、意外險及旅行平安保險死亡,都必須提供喪葬費用,喪葬費用之保險金累計不得超過68.5萬元。
道德危險的觀點
法律規定以喪葬費用其理由是為了避免道德危險。所謂「道德危險」是指個人意圖不當得利,故意促使危險發生之行為,說白了就是「詐保」,為了避免有人覬覦保險金,而蓄意造成保險事故(子女死亡),因此一概取消子女的理賠,希望透過取消誘因(保險金)來減少犯罪,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命。
然而,到底有沒有父母會為了保險金殺小孩,這就跟人性本惡或本善的爭議一樣,沒有標準答案,而其中最為關鍵的條款 《保險法》第 107 條也因此經常因個案事件,成為保險法史上修法最多次的法條,有如父子騎驢般在輿論與正義間朝令夕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