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新條款」三讀通過 上市公司違反食安可停牌

2015-06-15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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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15日通過頂新條款,未來食品公司違反食安可以停牌。圖為味全董事長魏應充(資料照片,吳逸驊攝)

立法院15日通過頂新條款,未來食品公司違反食安可以停牌。圖為味全董事長魏應充(資料照片,吳逸驊攝)

為加強企業社會責任,立法院今(15日)上午三讀通過被視為「頂新條款」的《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上市公司若涉及重大公害或食品藥物安全事件者,主管機關得勒令股票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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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現行《證交法》規定,上市公司股票僅在「有重大訴訟或非訟事件」、「遇有重大災害、簽訂重要契約、發生特殊事故」及「公司之行為,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或「該有價證券之市場價格,發生連續暴漲或暴跌情事」等情況時,主管機關得因影響市場秩序、損害公益而命令停止股票交易。

有鑒於先前爆發頂新集團黑心油、日月光污染環境等事,此次修正案特別增訂,將「發生重大公害或食品藥品安全事件」納入限制上市公司有價證券買賣、停牌條件。

另一方面,現行規定上市公司財報若有疏漏、不實,董事長與總經理須負絕對賠償責任,為避免過於嚴苛的責任降低優秀人才就任的意願,三讀修正後仿照美、日制度,董事長、總經理改負「推定過失」責任,若能證明有相當理由或已盡注意責任,即可不被列為究責名單。

此外,現行《證交法》也規定,當發生對股東權益、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事項時,企業有義務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然而卻無明訂罰則。此次修法增訂,企業若違反即時揭露資訊之行為,可處24萬至240萬元罰鍰,限期仍不辦理者,還可按次開罰48萬至480萬元,直至辦理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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