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4月30日通過,同年12月10日開放簽署,1994年11月16日生效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 截至2018年4月3日止,共有一百六十七個國家與歐盟批准或加入,成為此《公約》的締約方。所有東亞國家,除了柬埔寨、北韓及台灣尚未或未能批准、加入《公約》外,其他都已先後批准了此極為重要的國際多邊條約。值得注意的是,至今,美國仍然沒有加入此被稱為「海洋憲法」的國際公約。
《公約》共有十七個部分,計三百二十個條款,包括九個附件。《公約》生效後,對全球海洋活動有極深遠的影響。世界各國之海洋政策(其中包括漁業、海域石油勘探與開發、海洋環境之保護、海洋生物資源保育與管理、航運等)以及與海洋相關之國內立法(譬如,漁業法、領海與鄰接區法、專屬經濟海域法、大陸礁層法、深海床礦採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海洋科學研究許可及管制條例等)都將依《公約》適度調整、擬訂或修正。
沿海國依據《公約》有權主張不超過十二海里寬度的領海、二十四海里的鄰接區、二百海里的專屬經濟海域、二百海里或寬達三百五十海里的大陸礁層範圍。沿海國在這些海域享有並行使主權、主權權利或管轄權,但也有義務遵守《公約》相關規定。
儘管《公約》是一部規範所有海洋活動的「海洋憲法」,但這部憲法並非盡善盡美。因此,一九九四年與一九九五年,聯合國大會分別通過了兩個協定,一者修訂了公約中有關深海床法律制度的規定;另一者補強公約中有關跨界魚群與高度洄游魚群之管理與保育條款規定。
台灣四面環海,北有東海、東有太平洋、南邊有南中國海、西邊有台灣海峽。所謂「靠山吃山,靠海吃海」,台灣之國家生存發展與海洋息息相關。台灣的貿易、經濟發展、及國防安全離不開海洋。台灣各種海洋產業的永續發展相當依賴健全的國際與內國海洋法律制度,此包括航運、漁業、海洋科技、油氣與礦產資源開發、海洋製藥等。
由於台灣不是聯合國會員國,不但無法簽署、批准、加入與海洋相關之國際條約,也被排除於與海洋相關之國際政府間組織之外,此包括聯合國糧農組織、國際原子能總署、國際民航組織、國際航道測量組織、國際勞工組織、國際海事組織、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政府間海洋科學委員會、國際海床管理局、國際捕鯨委員會、聯合國貿易暨發展會議、聯合國開發署、聯合國環境署、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世界衛生組織、世界智慧財產組織、以及世界氣象組織等。此外,由於台灣無法加入《公約》,就鄰近國家所採取之「越權海洋主張」或與鄰國發生之海洋爭端,我國無法依據《公約》所規定之爭端解決機制,將爭端送交國際海洋法法庭或國際法院審理;要求進行準司法之仲裁也有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