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興觀點:退避三舍足矣!該停選舉或投票?從普悠瑪列車宜蘭不幸出軌事件談起

2018-10-23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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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1日下午,臺灣宜蘭發生普悠瑪列車出軌嚴重死傷事故,執政黨宣佈其縣市長以降的九合一選舉活動暫停⋯⋯但也要問問:天災地變時,應停止選舉或投票?影響深遠,筆者為文一篇。」(資料照,顏麟宇攝)

「10月21日下午,臺灣宜蘭發生普悠瑪列車出軌嚴重死傷事故,執政黨宣佈其縣市長以降的九合一選舉活動暫停⋯⋯但也要問問:天災地變時,應停止選舉或投票?影響深遠,筆者為文一篇。」(資料照,顏麟宇攝)

10月21日下午,臺灣宜蘭發生普悠瑪列車出軌嚴重死傷事故,執政黨宣佈其縣市長以降的九合一選舉活動暫停;備受矚目的高雄市長候選人韓國瑜先生,新聞中宣佈22日的選舉活動暫停,並呼籲大家捐血,國黨吳主席敦義亦做類似宣示,我們為逝者哀悼,願傷者早日康復。但也要問問:天災地變時,應停止選舉或投票?影響深遠,筆者為文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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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6條第1項》:「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或可預見將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個別投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時,投票日前應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核准,改定投開票日期或場所;投開票當日,應由各該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報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核准,改定投開票日期或場所,縣(市)級以上選舉,並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查。」等語,定有明文。而就中央層級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62條》:「選舉投票或開票,遇有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不能投票或開票時,應由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報經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層報中央選 舉委員會核准,改定投票或開票日期或場所。」等語,定有明文。

承前,依照前開地方自治與中央首長的選舉罷免法規定,若發生天災或不可抗力事由,必須影響各別投開票所無法投票,此其一。若有不可抗力事由,限於投票日前或投票日當日,涉及投票時而未及競選時,此其二。經地方選舉委員會報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改訂投票或開票日,此其三。凡此三者,可知今日普悠瑪憾事,若非投票日前或當日,並且直接影響投開票所,應該無停止投開票的必要。況且,前開兩選舉罷免法,並無選舉期間內發生天災地變,選舉活動必須停止的明文規定。是以,今朝野一同宣佈因此意外,而暫停競選活動,恐於法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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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公安事件發生,現在還談選舉,搞政治,不是太勢利、不近人情?法定競選期間,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0條》,即便直轄市長亦僅15日,其他各級民意代表則遞減之。今年11月24日投票在即,大家都說:選戰、選戰、豈能貽誤戰機,坐以待斃?」(示意圖,楊子磊攝)

或問:重大公安事件發生,現在還談選舉,搞政治,不是太勢利、不近人情?法定競選期間,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0條》,即便直轄市長亦僅15日,其他各級民意代表則遞減之。今年11月24日投票在即,大家都說:選戰、選戰、豈能貽誤戰機,坐以待斃?此其一。執政當局與執政黨公職人員乃榮辱與共,且掌握行政資源,在野黨無錢無人,並無餘力救災,何必停止競選活動?此其二。更甚者,人人都對2004年的連宋與陳呂對決記憶猶新,319槍擊案後,翌日投票,所有在野黨競選活動與投票前夕,自行停止,卻無法擋住地下電臺與耳語,選舉結果,反增國家動盪,此其三。且執政良否,即靠競選檢驗,若因偶發事件,在野黨憂讒畏譏,掩旗息鼓,讓不適任的首長或民代續任,誰重誰輕?凡此四者,可得結論,應該停止競選者,至多為執政黨。試想:投鞭斷流的苻堅,連他老人家退軍讓出空間,尚且一瀉千里,遂有淝水之敗,今國黨遭執政黨步步進逼,還耍什麼風雅,搞起父子騎驢的停止選舉?

最末,《左傳》楚成王和晉文公的故事作結:楚王希望晉文公返國擔任國君後,能割讓些領土給楚國,晉文公回應:「若有幸返回晉國任國君,若不幸與您在中原對峙,我會退避三舍(華里九十里),若您還是不滿意,我會左手執鞭,右手那武器的袋子,與您周旋」。雖說晉文公回答滑頭,後來也真戰勝楚國;同理,本次選戰中,在野黨應有自知,基於人道考量,至多緩幾日行程,而非置黎民於水火,停止選舉活動,成就一時的虛名。退避三舍,足矣!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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