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黑箱課綱學生夜襲教育部,經警方強制逮捕,除學生和一般民眾外,還包括三名記者,從而引發台北市警局是否侵犯記者採訪自由之爭議,儘管台北市長柯文哲聲明致歉,爭議並未落幕,最倒楣的是台大副校長陳良基,因為臉書發文指責教育部指揮員警逮捕記者,是戕害新聞自由,網友論戰之餘,甚至有自稱是記者的男子,以採訪之名闖入台大副校長陳良基辦公室,賴著不走,揚言「教育部都可以夜宿了,台大當然可以夜宿。」
新聞自由、採訪自由的界限沒有這麼模糊難辨,憲法第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新聞自由與採訪自由當屬言論自由最重要的一環;大法官第689號解釋說得更清楚:「為確保新聞媒體能提供具新聞價值之多元資訊,促進資訊充分流通,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共意見與達成公共監督,以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新聞自由乃不可或缺之機制,應受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
不過,這號解釋是判定社會秩序維護法規範(罰)狗仔隊跟拍不違憲,因此,大法官的這段話也被主張新聞自由有界限者的金科玉律:「惟新聞採訪自由亦非絕對,國家於不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範圍內,自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適當之限制。」新聞自由當然不能無限上綱,但也不能動輒受限,尤其不能受警察之限,否則與警察國家何異?這也是為什麼社會秩序維護法是否違憲猶有爭議,而且為了新聞自由還要持續爭取,而高中生反對黑箱課綱的陳抗行動,又豈能與狗仔跟拍行徑相提並論?
社會運動本來就是極重要的新聞現場,就像太陽花學運佔領立法院,第一夜沒跟著進入的媒體,第二天全部SNG進駐,記者的作用就是材料蒐集,把事實攤出來告知不在現場的社會大眾,仁智的評價由是而生,社會的多元討論才能展開。不要說解嚴後三天兩頭的街頭運動,都有記者的身影,即使解嚴前的美麗島事件,都有無數記者甘冒風險躋身現場,以取得第一手的資訊,這個道理淺顯易懂。
以當天高中生闖入部長辦公室,遭到警方逮捕,公民記者將畫面傳出,學生被上束手帶,自有支持與反對者的不同評價,有人認為警方抓得好,有人認為警方太過份,沒有記者「紀錄新聞事件」,就不可能有是非輕重的討論,遑論社會共識的漸次形成,而紀錄新聞事件者,當然不是「闖入公署、破壞公物」。
學生闖入部長室,事屬非常,當然是個新聞事件,員警強制逮捕驅離,這是員警維持秩序必要之舉,警方沒錯,在驅離或逮捕的第一時間,可能難免衝撞或不明現場人員身份的誤逮,但是,在記者表明身份後,警方絕對不能以逮捕記者或扣毀攝像機等方式,阻止採訪,這就是侵犯新聞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