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下不了台?
我國傳統法制不分審檢,清末革新法制,設大理院,才與法部劃清。但是民國之後,卻有意無意地存留審檢不分的現象。雖然民國六十九年已審檢分隸,檢察機關雖並不隸屬於法院,但名稱仍稱某某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在審檢分隸之後,檢察官依然與法官同起同坐於距離地板五十公分的法台之上。幾經人指責,民國七十八年迫不得已才修改法院組織法,在「法院內開庭時,在法庭實施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及依法執行職務之人、訴訟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均應設置席位」之後,加上了「其席位布置,應依當事人平等之原則為之」。把法庭原有的兩階改為三階,檢察官從法台上拉下來,卻在地板上墊高了半層與辯護人相對,可是硬比被告高半階。但是在偵查庭上,卻依然高踞法台之上「訊問」被告。
刑事訴訟法第二條所規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其實真是騙人的。我曾在第六屆立法委員任內,立意要落實審檢分隸與當事人對等,想把刑事訴訟法中檢察官之「訊問」改為「詢問」,但無論如何也不能得到檢察官的同意。直到我擔任立法委員最後一天,無法得到當時執政的民主進步黨支持,努力無效,宣佈失敗。但是終究在我不斷堅持下,檢察事務官「詢問」被告時,不再違法高踞法台之上代檢察官「訊問」被告。
可笑的是,如此重要的法律規範,竟得不到輿論注意。直到如今,大眾媒體還把「訊問」被告稱為「問訊」被告!真是阿彌陀佛!
桂裕教授生前常轉述一位英國知名法學教授的話:「我真想給法庭上的法官一包衛生紙,提醒他也是個有屎有尿的『凡人』!」假如我沒記錯該是憲法與國際私法權威教授戴西(Albert Venn Dicey, 1835 – 1922)。 其實每一位執行法律的人不都應該謹守本分,在「凡人」的警惕下,遵守制度,依據法律,在個自崗位上完成任務嗎? 執法者,可使直者曲,曲者直;黑者白,白者黑。審檢辯三者,不能守住法律人本份的,他就是「魔鬼」。
*作者為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