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考選部研議調整法官考試規則,有意改變長期以來用司法官特考錄取法官的單一模式,開闢新的考試取才的模式,就是增加具有一定年限的法律實務工作經驗者,包括律師、檢察官與公務人員,單獨一條應考試而擔任法官的途徑。與現有司法官特考的應考資格不同之處,新的考試管道要求應試者至少具有三年的法律實務工作經驗。也就是要在擔任法官之前,應該具備一些起碼的社會閲歷。
世界上產生法官的制度,可數的不外幾種,一是政治任命,常見的辦法是經總統提名、國會同意任命,一是民主選舉產生,一是經由考試產生。都關乎制度背後合格法官的想像。應該這麼說,一個社會對於合格法官的想像,決定了法官如何產生的制度。
經由政治任命法官,是認為具有一定的政治性格的職位。美國聯邦法院的法官與我國的大法官都採取此種方式任命,是將法官看成權力分立制度裡,足以制衡其他政治權力機關,包括立法部門與行政部門的獨立審判機關,不但要裁斷民間的是非善惡,而且要裁斷、成就憲政法治國家的公平正義。
經由選舉任命法官,是認為法官應該遵守民意的約束。若是擔心選舉會讓法官過度捲入政黨政治以致傷害其在政治上應該具備的獨立公正,於法官並不合適,就不會採取選舉制度產生法官。
經由考試甄別,再經基礎職前教育而任命法官,大抵上是將法官看成具備法律知識的文官系統公務員,即使是甫出校門的法科畢業生,也可用考試甄別其法律知識是否足以勝任,基礎職務養成教育也是著重傳授專業知識,完成之後即可坐堂審判,其背後的合格法官側影想像,是只要具備一定程度的法律專業知識,即可據法判人生死,審判只是一項需要懂得法律技術的工作,並不需要洞察人間是非的智慧與社會閱歷。
我國採取的是最末一種制度,反映的正是這樣一種的合格法官想像。名稱設計上還將司法官考試稱為特考,以示與一般公務人員高考有所不同,實質上其實並無差異,所欲甄別的法官就是一般的公務人員。
問題在於法官不是文官體系裡的公務人員,法官職司審判,而且是必須獨立審判,不是上命下從的文官體系中的人員。審判是法律程序的終極流程,立法者的立法完成之後,法律適用才開始。審判是法律適用的最後防線,被審判者的身家性命自由財產,都因審判而決,公平正義是非善惡也都因審判而最後得到彰顯,為審判的法官近乎神職人員,需要的不僅僅是知道法律條文裡的技術知識,還需要的是掌握法律背後意旨精神的智慧,與衡量人間價值的洞察能力。這都需要社會閱歷與人生經驗的累積,恐怕不是離校門不遠的大學生所能勝任者。然而提供法官職前教育的司法官學院成員的平均年齡,歷年來都在廿七歲上下,作為法官審判的起步年齡,適當嗎?
社會上一些採取合夥制的律師事務所,因為攸關整體合夥事業的對外責任考量,通常不會讓初出茅廬、毫無經驗的律師獨當一面地處理客戶的法律事務。民間律師事務所為了控制責任風險不放心經驗不足的律師獨立辦案,國家竟可放心讓飽讀法律條文釋義但毫無社會經驗的法律人坐堂審判斷人生死?思之駭人!
現在考選部準備用四年的時間,逐漸開闢一條新的考試取材的途徑,在應考資格中加上社會閱歷的適當條件,取代純以學歷加上考試成績的方式錄取法官。計劃中新的應考資格是要有一定年限法律實務工作經驗的律師或公務人員,以漸進的方式調整法官的成員結構。其實目前司法院也有遴選適格律師轉任法官的方法,而且成效不惡,只是人數極其有限。考試院能從改革考試制度的應考資格著手,加速調整法官的成員體質,當然是件好事。此中最重要的政策觀念是改變了原有考試制度裡合格法官的想像,從長遠看,或將是重建司法品質與公信力最為關鍵的政策作為,值得考試院劍及履及,儘速予以實施。
*作者為東吳大學法研所、台灣大學政研所兼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