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帶槍投靠」演變為商業間諜案 聯電內部懷疑美光為搶中國市場佈下「養套殺」世紀大陷阱

2018-11-02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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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公司美光在專利權保護戰,利用美中貿易戰氛圍,動用了國家機器介入,讓聯電在這一場戰役中處於挨打地位,圖為全球記憶體大廠美商美光科技在台灣新建DRAM後段封測廠26日開幕。(資料照片,廖羿雯攝)

美國公司美光在專利權保護戰,利用美中貿易戰氛圍,動用了國家機器介入,讓聯電在這一場戰役中處於挨打地位,圖為全球記憶體大廠美商美光科技在台灣新建DRAM後段封測廠26日開幕。(資料照片,廖羿雯攝)

DRAM,曾經是扁政府積極發展的「兩兆雙星」計畫之一,台灣極盛時期DRAM廠有力晶、茂德、南科、華亞科、華邦電、瑞晶等6家,每一家都有技術合作對象,如今在中美貿易戰的架構下,這些企業培養出的研發人員,已經成為科技圍堵政策下的「人質」,據了解,美光把離職員工的「帶槍投靠」行為,拉高到法人的「商業間諜」行為,由於舉證難度頗高,因此美光透過司法恫嚇的成分較高,目的是為了保住美光在中國DRAM市場的巨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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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聯電與福建晉華的DRAM研發合作案,2016年4月獲得經濟部投審會許可,這項兩岸合作案,在美國總統川普發動中美貿易大戰的氛圍下,目前看來,恐將難以為繼。

美國《經濟間諜法》起訴案件 法人必須「明知或有利益」才可能被判有罪

儘管聯電協助福建晉華DRAM研發的計畫已經停擺,但美國對中國的高科技圍堵政策,對於台灣高科技產業發展,卻已投下重大變數。

熟知本案的科技界人士表示,美國《經濟間諜法》起訴案件,法人要被判有罪,必須符合相關要件,必須「明知或有利益」,聯電當初在聘僱陳正坤與王永銘時,根本不可能預知在DRAM領域可以取得重大利益。

美光營業秘密訴訟 將營業秘密擴大解釋

該人士表示,陳、王二人當初在離開瑞晶半導體時,美光當時並沒有要求二人承諾「競業禁止」,後來美光發函給二人,要求把任職瑞晶期間下載的營業秘密刪除,他們沒有刪掉,以王永銘為例,王在瑞晶任職期間,僅擔任營業副理,這樣的職位所能取得的營業秘密應該很有限才對。

該人士分析,美光在台灣美國二地,所進行的營業秘密訴訟,已經將營業秘密擴大解釋,「根據《營業秘密法》,營業秘密有三個條件,分別是具「秘密性、商業價值,並且採取合理保護」,以陳王二人帶槍投靠為例,他們下載檔案數量高達931個,「美光入主瑞晶後,離職員工居然可以下載這麼多檔案,他(美光)有合理保護嗎?」

由於陳王二人帶槍投靠的過程太過離奇,聯電內部都懷疑,這是美光為了專利佈局,所佈下的「養、套、殺」世紀大陷阱。

熟知內情人士表示,依據《營業秘密法》第13-4條規定,跳槽員工如果侵犯前東家之營業秘密,新東家若對侵權行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將可因此免責,聯電當初在聘僱陳、王二人,對於他們下載瑞晶營業秘密,事先並不知道,聯電的合作對象福建晉華積體電路,更是完全不知情。

「美光司法訴訟 意在阻止聯電協助福建晉華研發DRAM」

該名人士表示,「美光這一波司法訴訟的目的很簡單,就是希望藉此摧毀聯電DRAM相關研發,美光在中國銷售量,佔其營收一半,目前在中國DRAM市場地位,僅次於南韓的三星與海力士,如果透過司法訴訟,阻止聯電協助福建晉華研發DRAM,就能確保美光在中國市場老三的地位。」

美光在專利權保護戰,利用美中貿易戰氛圍,動用了國家機器介入,讓聯電在這一場戰役中處於挨打地位,台灣科技界人士表示,他可以理解台灣在美中貿易戰過程,必須選邊站的壓力,然而,「美光不等於美國」,檢方不僅在偵辦本案過程,以「台美司法互助」名義,將相關卷證提供美國,美光等外國科技公司,在《營業秘密法》修法過程,也不斷對朝野立委進行遊說。

「根據《遊說法》規定,外國政府、法人、團體及自然人不得就國防、外交及大陸事務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者進行遊說」,科技界人士表示,外國科技公司在《營業秘密法》修法過程,不斷拜會朝野立委,包括民進黨立院總召柯建銘、國民黨立委蔣萬安與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委員,都曾被遊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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