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釋憲後,首例同婚判決在今(8)日確定。戶政事務所拒絕女同志方敏、林于立結婚登記,2人提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今指出,大法官釋字748號雖准許同婚登記,但2年修法期間未到,目前無法源得命戶政機關結婚登記,予以駁回,全案確定。
方敏、林于立2014年向台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申請同性結婚登記,但戶政事務以「一男一女才能登記」為由,拒絕讓2人登記結婚。她們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希望獲得法律認可的婚姻關係。
戶政事務所禁同婚登記 違法
最高行政法院今認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見解,指大法官會議去年5月做成釋字748號解釋,認定同性婚姻非合法婚姻屬違憲,中正區戶政事務所禁止同婚登記的處分是違法,應予撤銷。
然而最高行政法院補充說明,大法官當時意識到立法院進行相關《民法》修正,需較長審議時間,故宣布應於「解釋公布起2年內」,完成法律修正或制定。
最高行政法院的意思是,在2019年5月24日之前,難以認定相關立法延宕;同性伴侶不得以釋字748號解釋,申請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基於以上理由,駁回方敏、林于立希望立即登記結婚訴求。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