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課綱微調合憲、合法、合程序?

2015-09-03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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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長吳思華與反課綱學生會談(教育部官網)

教育部長吳思華與反課綱學生會談(教育部官網)

儘管吳思華部長口口聲聲說此次的課綱微調是「合法、合憲、合程序」,但事實上課綱在台灣一直以來有兩項主要的法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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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定性不明爭議

首先,課綱的內容與程序的細項在法律中是一種行政命令,而根據《行政程序法》,我們可以將行政命令分為「行政規則」與「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規範政府機關內部的秩序與運作,法規命令規範不特定人民的權利與義務。

在《高級中等教育法》中,課綱被視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但我們其實很難就這定義,將課綱依《行政程序法》規類為行政規則或法規命令,因為這定義實在太不明確,也賦予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太多解釋空間。

教育部以「課綱是教科書審定的裁量基準」為由,堅持課綱應該以「行政規則」來辦理。但是,由於課綱會直接或間接影響學生的受教權、思想自由,教師的學術自由,出版商的出版自由,甚至是原住民、新住民等多元族群的文化權,應符合「影響不特定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定義,因此照法理來說應該是要做為「法規命令」。

值得一提的是,由於課綱微調被視為行政規則,因此可不適用於《行政程序法》部分條文的規範與限制。但是,若此次的課綱微調是法規命令的話,則教育部就已經違法了。就例如第154條來說,教育部未將草案公布於民間,讓教師、學生與家長等人有意見表達之機會。課綱微調一案,台灣人民無從得知相關訊息,也無法實質參與,實在枉顧民主國家最要求的程序正義。

二、程序不明爭議

針對這爭議,我要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第11條 :「國家教育研究院依法定職權,就課程綱要完成意見蒐集……。」但至於國家教育研究院如何完成意見蒐集,或是其完成意見蒐集的管道,我們無法就此法條得知,也無法找到其他相關法條規範此事項。

而這次教育部新創設的檢核小組實屬「任務型編組」,教育部是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8條之規定為其法源依據。據此,教育部有「依任務需要」編組之權力,而這是否會成為行政濫權之因?我想,這次的課綱微調案是最佳答案。因此,是否該有個法律去制約任務型編組的權限,去規範任務型編組在課綱制定的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這是我們必須去思考的問題。

結語

臺灣關於課綱的相關法律目前皆未對課綱明確指出其定性,對於程序也規範不明。法制化的不足,導致行政機關在人員選擇與程序制定上皆有過大恣意空間,且也難以受到立法院與民間的監督。因此,教育部在此次課綱微調的角色可以說是「球員兼裁判」,自己玩著自己所立下的規定,故可以躲過許多法律的規範。所以,到底這次的課綱微調是「合法、合憲、合程序」的?還是,毫無程序正義,毫無正當性可言?

*作者剛畢業於武陵高中,為政大新鮮人。關心課綱議題,創立桃區高校聯盟並為發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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