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公投結束後,同志族群最關心的14、15案非常遺憾的全軍盡墨,甚至可說是潰不成軍。反觀對手護家盟等等組織在其提案10、11、12案則是大獲全勝。如此懸殊的票數差距,恰巧也說明了台灣仍是屬於保守價值為主流民意的國家,至少在這次公投中可以確認此點。
而綜觀一系列婚姻平權的活動下來,比較讓人難以理解甚至是訝異的是,為什麼支持婚姻平權的組織,非得要以公投對抗公投呢?在釋字第748號解釋下,大法官已經非常明確肯定了,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此段論述等於肯認了同性婚姻的合憲性,不管任何性傾向的人民均具有結婚的權利。至於合法性部分,大法官雖然於解釋本文中僅表示,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但卻於解釋理由書第17段則列舉提供了四種可能性,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所以本文認為,婚姻平權的組織或許應於本號解釋下,盡力在立院游說立委,所做的應是想方設法的讓國會議員去推動自己理想中的立法模式,無論是民法或專法。畢竟無論是反同公投或是同婚公投的結果,都必須受到本號解釋的控制。
可惜的是,婚姻平權組織一直鼓吹與煽動,只要立專法就是歧視這種是似而非的言論,喪失了可以進一步與社會多數溝通交流的機會,只堅持於修正民法婚姻章此一條路,無法妥協。此外,再觀察另一號釋字485號也同樣明確表示: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試問:倘若於民法親屬篇另立專章,甚至專條專項專款保障同性婚姻,難道這就可以被理解成不是專法的變形嗎?只要法規範給予同性婚姻至少或甚至高於民法的保護,立法者追求同性婚姻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以何種形式立法,都只是立法技術的問題罷了!
再者,在公投對抗公投的氛圍下,激化對立是絕對且無法避免的。以目前台灣社會相對多數仍屬保守價值異性戀,同志族群或是支持婚姻平權的人們實屬相對弱勢的一方,其基本盤原本就小,在此種對立的狀況下,各自固守自家陣營,婚姻平權組織能佔到多少便宜實令人存疑。而另外一方面,在眾多公投辯論中,許多荒腔走板的論述固然令人難以費解。但,是否有種可能,這些言語並不是要說服支持婚姻平權的人們,而是只要鞏固原本就是優勢的保守基本盤。畢竟只要固守基本盤,護家盟即可輕騎過關。只是,在這激烈交鋒的多次辯論中,又有誰注意與認識到,同志們的靈魂,一次又一次的被歧視言語狠狠撕裂,一次又一次的承受惡意的凝視,也一次又一次再被挖出那靈魂深處不願再回想起,充滿淚水與不甘的回憶。這些苦痛與折磨,不知道婚姻平權組織的領頭羊們,是否有顧慮到呢?還是同志們長久以來的備受歧視社會地位與所受到的傷痕,只能成為所謂網紅們或候選人們的政治資本,予取予求。這些磨難的烙印,並不是網紅們一將功成萬骨枯的踏腳石,毋寧是向世人展現,我們同樣也是人,但卻從來未受到人之所以為人的對待。
最後,在蔡政府執政下,9合1選舉的遭遇重大挫敗,護家盟等組織所提出的公投案又勢如破竹,蔡政府應有極大可能以同婚專法作為回應主流民意主張,同時作為鞏固政權的擋箭牌。但無論是修改民法還是專法,同樣都是無法悖離憲法基本原則與各號憲法解釋宣示的價值,不同性傾向的人民依然可以結婚。只是經過公投此役,或許修改民法婚姻章的道路可能會受挫,但這依然是個值得努力追求的終點。更重要的是,自己的意見自己訴求,也對結果負責。倘若只能尋覓代言人,當然也只能連帶承擔其決策失誤的風險。而這種命運不由人的感覺,難道是同志族群所寄盼的平權運動嗎?
*作者為柏林洪堡大學法學院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