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黑箱,是因為我們的民主政治,除了政治的部分需要妥協,和民主的部分還有所謂的責任承擔,如果沒有辦法看到妥協的過程,那到底是誰要來承擔政治責任。只有妥協,卻沒有人可以扛責任,這麼好的事情,誰來喬都可以,反正出事也不用負責。
不管是身為廉政委員,還是律師,或是法官、行政機關,在適用法律的過程當中,經常遇到法條如何解釋有疑問,最基本的做法就是先去找「立法理由」,如果立法理由還是不夠清楚,就會去看立法過程,而讓法律人最痛苦的就是,立法紀錄就寫著一句「黨團協商通過」,這樣沒有人知道當初這個法條為什麼要這樣定,後來就會發生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法律見解,將導致在個案適用法條上產生天差地遠的結果。
一直推銷「黨團協商」的好處,實在令人莫名其妙,因為它最大的功能也只不過是「達到立法的結果」,但它不在乎立法的品質,也不在乎後來的人們如何用這個法律解決問題。
有律師認為現場轉播不重要,那讓人家質疑的是,我們怎麼知道這個紀錄有沒有問題,有沒有如實的記載,有沒有被其他人民所監督?說到底最大的問題就是,究竟有什麼樣的公共事務,在立法的時候,「不方便」被人民知道,大家可以去想想看看。我想應該沒有什麼公共事務的決策不方便讓所有的人知道。而多半是你想要這麼硬幹,卻又不想要有阻礙的時候,才會關起門來談。
國會被要求全面透明化,是因為國會議員代表的是所有的人民,所以每個人都有權要求知道你到底談了什麼,做了什麼樣的妥協,如果你關起門來做黨團協商,那你還是代表人民嗎?
*作者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