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人權團體:死刑評議判決 應由多數決改為一致決

2015-12-24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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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司改會18日曾以「一扇半開的門,照進的不是陽光」為題,呼籲最高法院更重視死刑犯的審判權利以及「死刑判決應通過最嚴格的法制檢驗」。圖為司改會羅秉成律師22日參加「與死刑拔河」講座。(曾原信攝)

民間司改會18日曾以「一扇半開的門,照進的不是陽光」為題,呼籲最高法院更重視死刑犯的審判權利以及「死刑判決應通過最嚴格的法制檢驗」。圖為司改會羅秉成律師22日參加「與死刑拔河」講座。(曾原信攝)

發生在今年1月的台北西門町峨嵋停車場雙屍案,兇嫌陳福祥24日被台北地院判處死刑,成為最近1起被判處死刑的案例。司改人權團體18日曾以「一扇半開的門,照進的不是陽光」為題,呼籲最高法院更重視死刑犯的審判權利以及「死刑判決應通過最嚴格的法制檢驗」,將《法院組織法》中的評議,從多數決改為一致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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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廢死聯盟起草,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等人權團體共同 連署的聲明指出,回顧2012年11月16日,當時最高法院發布1則新聞稿「就刑事二審宣告死刑的案件,一律行言詞辯論,以示慎重,並且彰顯司法對於生命的尊重」,更於同年12月展開了第1起最高法院的死刑案件言詞辯論,被告開始有律師強制辯護,3年來已經有21次的最高法院言詞辯論,顯見最高法院對於人權所跨出的一小步。

但「一扇半開的門,照進的不是陽光」為題,民間司改人權團體呼籲最高法院從「訂定言詞辯論規則」、「量刑與法律辯論不可偏廢」、「被告有權出庭參與審判」與「死刑判決應由合議庭一致決為之」等4個面向,盼最高法院能再跨出一大步。

訂定言詞辯論規則 否則當事人及律師無規則可循

司改人權團體認為,雖然目前已有21次言詞辯論,卻因為每一庭、每位法官對於辯論規則的處理方式不同,當事人及律師完全無規則可遵循,「最高法院在死刑及重大案件召開言詞辯論已經是不可逆的司改方向,因此該是時候訂定一套完整的辯論規則,不只適用於死刑辯論,更包括所有重要法律爭議的辯論」。

死刑執行後無補救空間 司改人權團體:最高法院勿忘自身「法律審」本分

做為最嚴厲的「生命刑」,死刑案件判決所造成的結果,一旦執行是完全無法有任何補救空間與轉圜餘地,司改人權團體呼籲最高法院除了對於死刑判決所做出的「量刑」外,不要忘記自己是「法律審」的本分,自廢武功,「應該進行法律爭議、刑事政策的辯論」,司改會也期待最高法院能將審判層次拉高到合憲性辯論,更能發揮憲法意識的高度。

法院不該剝奪當事人權利 司改人權團體:即使是死刑被告也有出庭答辯權

文章中說道,「過去21次的最高法院死刑言詞辯論,沒有一位被告到庭。相反的卻有被害人家屬或代理人到庭陳述,使法庭呈現不公平的傾斜」,司改人權團體表示,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規定,被告被控刑事犯罪時,一律有權平等享受最低限度之保障,包括本條第3項第4款規定的被告到庭受審及親自答辯之最低限度基本權保障,縱使被告已有辯護人到庭,法院仍不得據此剝奪其到庭受審並親自答辯之憲法上聽審權。

因此,司改人權團體認為,最高法院不該堅持法律審不必準用事實審辯論時被告應到庭的規定,使得每次的死刑辯論並非法律辯論,僅剩空洞的被告不在場的的「量刑」事實審判,而剝奪了剝奪被告當事人的權利。

就評議死刑判決一事,司改會表示,以目前的《法院組織法》規定裁判之評議以過半數之意見決定,「導致合議庭中即使有法官認為被告無罪或不應死刑,在如此嚴重的『合理懷疑』下,竟然仍可以判處死刑」,司改人權團體認為,死刑判決應通過最嚴格的法制檢驗,若無法超越合理懷疑,「無罪推定」、「罪疑唯輕」更應該是法官時時提醒自己的原則,因此呼籲最高法院死刑判決絕不能採多數決,只有一致決,當所有法官都沒有異議下,才有死刑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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