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新北有名陳姓女子受不了樓下洪姓鄰居父子愛抽菸,二手菸一直飄到她家,害她咳嗽、打噴嚏,於是提告要求洪家父子不能讓二手菸飄到她家,還要賠她5萬元精神慰撫金,最終新北地院判決洪姓父子不能將家中菸味飄散至5樓,並須賠償24900元。
由於洪姓女子多次強調是空氣循環系統和陽台飄散的問題,在此我們做個釐清與聲明:
若是經由大樓空氣循環系統,那理應由收管理費的管委會來負責處理,不得課責於大樓住戶,行為自由是人類一切權利之根本,如果有更好的解決辦法則不得隨意禁止人民之行為自由,此為比例原則,而這個問題裝設空氣過濾器不就解決了嗎?有必要禁止人民的基本權利嗎?我們保留疑問。
若是經由戶外,影響在陽台的空氣品質,那尚可討論。但陳女表示:「由於二手菸味飄散至住處,多次拍攝空氣清淨機運作情形,空氣品質燈號是亮黃燈或紅燈,可見洪家的二手菸害,確已嚴重影響陳女的生活安寧,逾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的範圍。」
我們懷疑因果關係是否可歸責,近幾年來空氣品質越來越差勁,由左岸中國和南部六輕等傳來的空氣污染和PM2.5越來越嚴重,空氣品質燈號是亮黃燈或紅燈本來就已經是常態,怎麼可能怪給抽菸者?
如果樓下抽煙者經過陽台、越過門戶、進到家中、再進入空氣清淨機,通過層層關卡,先不算菸氣會擴散的物理原則,也不算大自然界本來就存在的風,要抽菸到空氣清淨機足以「亮黃燈或紅燈」需要的量,一天起碼上百包吧?有可能嗎?
即便我們先不管果關係的不確定,難道沒有更好的解決辦法嗎?例如要求洪姓父子在陽台裝設電風扇往空曠處吹去,或者設置抽風機,這不就好了嗎?解決侵害的辦法不是一味地壓制人民的自由,而是想辦法達成兩方的最大利益,這才是最大的公共利益之所在,侵害基本權的一小步,是人類不自由的一大步!
藉由這件案子,董氏基金會亦發表言論,表示解決辦法是在公寓大廈設置抽菸區,看了不免感嘆行為自由、表意自由等基本人權價值在台灣還尚未萌芽,如若能夠不侵害別人,個人要做什麼其實都是個人自由的一部份,每個人都是不同的個體,怎麼能頻頻用公權力加以侵害呢?私領域是個人最私密、最該保障的範圍,我們當想的不是侵害特定群體的權利,而是想出解決危害的方法,例如,裝設空氣清淨機、陽台裝設抽風機。如果稍稍侵害即設下禁制,那廚房油煙怎麼辦?路上機車轎車怎麼辦?我們要想的是禁止煮菜騎車,還是控制污染源為先呢?這是再明顯不過的邏輯問題吧!如果有不妨害到別人的方法,當然是朝向有利於所有人、最大化公共利益的方法呀!
我們在此強調,吸菸者當然沒有傷害別人的權力,但明明可以兩全其美而不禁止他人的自由權利,為什麼要偏袒一方而侵害吸菸者的個人自由呢?社會的和諧不是靠一味的禁止,進步社會是彼此妥協而後想出更好的方法解決,只會設下禁制、打壓少數族群的社會不是一個進步社會的象徵,公權力是私法社會的最後一道防線,選擇一個對彼此侵害最小的方法、致力於提升彼此最大利益和最佳解是我們共同的訴求!
*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系學生、菸權會法務
【吸菸有害健康、吸菸會導致癌症、孕婦吸菸易導致胎兒早產及體重不足、戒菸可減少健康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