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發生台北憲兵隊違法同意搜索疑雲後,此案件立即成為全國囑目焦點,且有諸多倡議出現,例如廢掉憲兵的司法警察屬性、甚至廢掉同意搜索制度……等等,但仔細觀察本件,其實癥結點在於「同意搜索」這一制度被濫用了。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規定:「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其立法目的在於:雖然搜索是對人民自由權利的干涉,但人民對於自己的權利本來就有處分權限,如果人民自己都同意抛棄權利、接受搜索了,國家有何反對之理?
但問題在於:第一、在法院就搜索票核發日趨嚴格的現今,部分有績效壓力、但因種種原因(例如蒐證不足、怠惰或便宜行事)無搜索票的司法警察,為取得辦案績效,便有取巧、濫用同意搜索的強烈動機,常常藉由明示、暗示之強暴、脅迫壓力使無法律專業知識的被搜索人「同意」受搜索,導致日後案件上法院後,關於「是否自願受搜索」常成為案件的審理爭點。第二、人民可抛棄自己的自由權、同意受搜索,但人民大多無法律專業知識,因而不知道自己擁有「可拒絕同意受搜索」的權利,這也使得司法警察有取巧的空間存在。
故為了保障人民的自由權、避免往後再發生類似爭議,筆者提出修法上的倡議,明文:第一、執法人員應明確告知人民有拒絕同意受搜索之權利,以避免人民在根本不知道能拒絕之情況下同意受搜索;第二、全程錄音錄影,避免往後發生各說各話的窘境;第三、賦予違反者所取得證據無證據能力之效果,以嚇阻濫用同意搜索的動機。
否則,若未慮及現今司法實務操作實況及同意搜索法條未周延之處來對症下藥,就算廢掉憲兵的司法警察權,往後也一定會出現更多的濫用同意搜索案例。
*作者為司法實務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