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忠成觀點:反對原住民族劃設傳統領域不單純

2019-02-01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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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族在孔雀園園區前要求縣府退回孔雀園觀光飯店BOT案。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的爭議,恐怕不是訴願文書字面上顯示的那麼單純......(取自邵族民族議會臉書)

邵族在孔雀園園區前要求縣府退回孔雀園觀光飯店BOT案。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的爭議,恐怕不是訴願文書字面上顯示的那麼單純......(取自邵族民族議會臉書)

連橫《臺灣通史》序說「臺灣固番人之土地也」,開宗明義闡述後來的漢族政權與漢民族對於島嶼土地「後來佔有」的事實。總統在第一次總統府第一次原轉會也確認:原民傳領先於國家存在,無分公私,它是完整的。原住民族傳統領域是過去部落族人居住、耕作、採集、漁撈、狩獵、行遊、遷徙路線以及相傳祖先起源、神靈駐在與從事神聖儀式行為的空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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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現行的原住民族保留地依法屬於個人,而傳統領域則是族群、部落集體擁有。至於劃設之後有什麼具體的變化?凱達格蘭大道上的原轉小教室解釋:劃設傳統領域只是由各部落把原本生活空間劃出來,對外公告,讓各部落有機會主張「這些土地是我們的傳統領域」,並要求「共管」且「使用」這些土地,也讓各部落有機會對位在傳統領域上的大型開發案,行使「知情同意權」,阻止這些開發案影響族人的生活與生態環境。

原住民族委員會也確認:劃設原住民族土地並不是要索回各級政府、公家單位所管理使用的土地,而是當有大型的開發建設,有可能會損及原住民族的生存空間或文化維護時,須與相關的原住民族群諮商,謀求最適當的方式,取得同意之後始得進行,主要精神和目的在避免對原住民族產生不可逆、或無可挽救的傷害,通常上述開發建設都是必須達到要做環境影響評估的重大開發計畫。訴願人以邵族傳統領域公告,將魚池鄉內公有地均納入邵族傳統領域土地,對魚池鄉內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等,因系爭公告須諮商取得邵族民族議會同意或參與而受有限制。這種先置性、逾越法規內涵的假設,不是杞人憂天,就是居心叵測!這樣一種歷史回溯與宣示的柔性作為,竟要由地方政府首長領銜提出訴願,而行政院的訴願委員會也以程序瑕疵撤銷原處分。

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化設範圍圖,此次公告範圍包括新北市汙來以及南投邵族部落區。(圖/原民會提供)
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化設範圍圖,公告範圍包括新北市汙來以及南投邵族部落區。(圖/原民會提供)

除了原住民族委員會謹慎處理船領的程序正義,族人要認真思考的是,行政院其他部會能否支持原住民族委員會的政策?佔據原鄉土地者如各類財團與平權會團體,其廣泛深植的政經人脈網絡,是否這些反對動院的影武者?地方政府是不是受到財團的羈勒、挾制?臺灣主流社會對於原住民族意欲自主發展、自我管理的期待是否理解與支持?這些結構性霸權的存在與運轉,其實正是原民會在傳統領域土地劃設難以一步到位、公私有土地無法順利入袋的主因。

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的爭議,不是單純的辦法條文的文字訓詁,而是牽涉複雜的政經利益結構與所有跟些土地有糾結的私人、財團與政府部門,人數相對少數的邵族要在魚池鄉劃設傳統領域,遭到由縣政府帶頭的阻擋,恐怕不是訴願文書字面上顯示的那麼單純。

*作者為東華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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