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僅如此,在人員和設備方面,根據事故報告中數位曾經駕駛該事故機型之資深駕駛員的訪談記錄,駕駛UH-60M此種系統複雜的飛機,即使受過正式訓練,但因為每個人的背景不同,加上語言及相關障礙,接受程度也會不一樣,需要不斷學習及複習,方能保持一定的純熟度,但因機隊駐地分散,飛機數量不夠,又要國搜待命,所以能飛行之時間不多,無法充分訓練。此外,UH-60M型機的系統設計,則是供美國陸軍使用,許多特性不適用於海上任務,如海上使用之航機防腐防鏽需加強,環控系統,用以冷卻及防止低空結霧,雨刷沒有噴水設計,易影響視線,於海上飛行沒有浮筒等(參見事故報告第72至74頁)。
因公撫卹是公務員的憲法以及法律上權利,而非國家的施捨或恩惠。以上種種因素,包括起飛時間、跑道設計、人員訓練、機型功能等等,完全不是護理師個人所能掌握,也根本不在醫護職務範圍內。在法條的解釋及適用上,如果連上開因素都要求當事人必須明知,或用以質疑因果關係,則不僅不符合緊急醫療後送任務的性質,亦遠超出護理師的職責範圍。期待可能性一般固然被認為是干預行政的止步原因,但授益行政同樣是行政行為,如果過份要求而不符合期待可能性,甚至不符合比例原則的精神,則制度設計無異畫餅充飢,又如何發揮授益行政應有的功能?
蘭嶼長期醫療資源匱乏,整個島上只有蘭嶼衛生所可以幫民眾看病,蔡護理師堅持在蘭嶼工作,帶著滿腔熱血和其他醫護人員24小時輪班照顧5,000多位居民的健康。台東縣衛生局局長曾經公開表示,蔡護理師平時工作認真,只有在休假時才能回台東照顧家人。對於這樣的不幸事件,看到這樣的結果,期盼主管機關後續能夠有更周詳的考量,更應對當事人有利的因素一併注意(參照「行政程序法」第9條、第36條規定),否則不僅失去了因公撫卹的意義,更與其所欲彰顯的價值背道而馳。
*作者為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本文不代表事務所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