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王幼玲、蔡崇義今(14)日召開記者會,公布針對台大校長管中閔兼職情形調查報告,包含:匿名投稿《壹週刊》、任職中研院期間兼職、擔任台大教授期間兼職,以及赴中兼職4大部分,並以2009至2010年兼職國泰金控顧問、2005至2008年兼職中山大學合聘教授皆有申請獲准指出,顯見管中閔知道《公務人員服務法》等兼職規定,王幼玲並表示,台大對此應依法辦理,「請管校長處理管教授」,而對於兼職獲取報酬,是否總共為1800萬?蔡崇義則表示,「我們沒承認,也沒否認,不過也差不多。」
台大校長案歷經將近1年的爭議後,終於暫告段落,然而其中,校長管中閔最為外界爭論的兼職爭議,仍未止歇。繼上月15日,針對管匿名撰稿提出彈劾案後,監察委員王幼玲、蔡崇義並於今日召開記者會,公布管中閔兼職情形的完整調查報告,列舉匿名投稿《壹週刊》、任職中研院期間兼職、擔任台大教授期間兼職,以及赴中兼職4大部分。
監委重申:彈劾關鍵是因「固定收入」
監察院報告中,首先對於管中閔在媒體匿名投稿一事,表示管中閔於2012年2月6日起至2015年2月3日期間,身為國家高階政務官乃至首長機關,卻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第14條之規定,固定以匿名方式常態性為《壹週刊》撰寫社論,獲取年約65萬兼職報酬,嚴重損害公務紀律及敗壞官箴。
對此蔡崇義再度強調,不是因為他寫稿,任何人寫稿領稿費都是正當的,「有些媒體已經在說,為什麼不可以寫稿?」但他表示,監察院彈劾的關鍵,是因為固定領取稿費。蔡並談到,其實當時管中閔在某媒體,也領有幾十萬稿費,但也沒說他是兼職,只有固定收入才會認定是兼職。
在管中閔任職中研院期間部分,調查報告指出,管曾於2002至2008年赴政治大學兼任講座教授、2008年赴中央大學兼任講教授、2007至2008年赴財團法人勇源基金會兼職並領取報酬,均未經服務機關許可;然而由於管中閔於2005至2008年至中山大學擔任合聘教授之兼職,卻有經申報中研院核准後辦理,表明他對於《公務人員服務法》規定,難以推諉不知情。
「在國泰金控兼職年領百萬,卻僅第一年有申報」
對於管中閔擔任台大教授時期,報告中則指出管曾於政治大學、中央大學、勇源基金會、壹傳媒台灣分公司、暨南大學、台經院、兩岸企業家峰會等學校、團體兼職,均未申報台大核准,另外管中閔於2009年10月至2012年1月,以及2015年10月至2017年12月期間,於國泰金控兼職,平均每年領取150萬報酬,卻僅於第一年(2009年10月2日至2010年10月1日)有向台大申報獲准,上開情況,已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8點、《台灣大學教師聘約》第6條、《國立台灣大學非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之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準則》第4條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