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院對於因科技移轉而生之利益衝突,另已訂定 「中央研究院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予以規範,要求研發成果之創作人於本院進行技術移轉時,應揭露其與家人可能涉及之利益衝突情事,因此院長在本案相關專利進行「移轉時」,究竟是否存在應予揭露之利益衝突情事,固應一併予以釐清,但對於前開「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是否已完整規範「技轉後」當事人之動態申報義務?是否已明訂研管會於研發成果創作人(及其關係人)與受移轉之業者間存在利益關係時,究應依何標準作成是否技轉之公正決定?是否應針對本院之技轉事務,建立可供公共課責的資訊公開平台?針對違反揭露或迴避義務是否已有健全的事後究責與處理機制?凡此亦應藉此事件全面檢討,研議彌補規範不足之處。
三、本院在促成生技產業發展而倡議法規鬆綁的同時,已允許公立機構研究人員享有商業利益 ,以作為鼓勵投入研發具商業化價值之技術的誘因,本院對於因此可能產生的道德風險雖已有初步規範,仍需進一步完備,但對於產學緊密結合而可能引發的公立研究機構甚至公共科學的公共性危機 ,則欠缺必要的意識。至盼院方能啟動相關的規範研議,為台灣發展生技產業所需的法制建設,奠定真正符合民主治理原則的基礎。
關於本次事件,社會各界已有眾多評論,不同政黨與立委亦皆有表達,其中雖或有非理性的政治修辭與扭曲言論,但我們認為,中央研究院是我國重要的學術研究機構,科學研究者原本深受各界期望與尊崇,遇相關問題則唯有更虛心自省、嚴肅面對,不應推諉曲護,反須積極再檢視院內學術倫理法則之實踐問題、反省學術服務的公共性被商轉化後之不良影響,進而重建倫理法制以及社會信任,維護本院聲譽,推動社會文明進步。
連署發起人 (按姓名筆畫順序):
王智明(歐美所)
何建明(資訊所)
吳全峰(法律所)
吳宗謀(法律所)
吳建輝(歐美所)
吳茂昆(物理所)
邱文聰(法律所)
洪子偉(歐美所)
祝平一(史語所)
張茂桂(社會所)
黃丞儀(法律所)
蘇彥圖(法律所)
蘇慧婕(歐美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