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民黨吳敦義提出兩岸「和平協議」議題,正反互見:或稱和平永續、或言授柄以人,筆者容有不同意見,申述之。
首先,或謂:簽署和平協議,就等同被外人認定兩岸同屬一中,將阻絕國外奧援與干涉云云。依林桶法教授《民國八年之南北和議》一書指出:當時中國北有北洋政府,南有孫中山先生廣州軍政府,然因列強急於保障,其在中國的既有利益,積極推動和議,甚或美方提出:北人徐世昌追認總統,南方人為副總統,並以上海為會議地點制憲,何其優渥?惜未成功;有和平之望,存權力之惠,何來北吞南?南欺北?承前,當時國際承認者為北洋政府,然透過和平談判,既免兵禍,又使外人解除投資疑慮,兩岸皆蒙其利,何來外人因協議簽署而不介入,不在乎之理?此其一。
其次,或謂:西藏與國民黨也曾有類似「和平協議」,然西藏仍被統一,國黨敗戰,退守臺灣,怎可相信北京當局云云?法諺有云:「契約必須嚴守」,何況大國的承諾?有人違約,就不該簽定契約,那法律有違反,豈應廢止?承前,今臺灣已為列強的競技場,若有和平協議商討,又有美日背書,何愁北京政府不履約?試問:今日不主動出擊,找能人運籌帷幄,莫非坐以待斃,日後簽城下之盟?此其二。
再者,或謂:簽署和平協議等同投降云云。言外之義,難道打仗就不會落入「一個中國」難題?去年為823炮戰60周年,大陸稱為金馬炮戰;當時北京當局為測試《中美防禦條約》範圍是否適用於金馬?有人勸說蔣介石,放棄金馬,然為避免製造兩個中國,北京當局以金馬與福建省政府建立與國民政府紐帶,避免國府退守臺灣澎湖,製造「兩個中國」。是以,設無和平協議,除非拋棄金馬,仍無解於「一個中國」的既定事實,此其三。
最末,《憲法增修條文前言》:「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等語,定有明文。《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等語,定有明文。承前,憲法前言已經明示「統一」為憲法目標,且增修條文並列大陸與臺灣為「兩區」,兩岸一中,何來兩個中國?和平協議又何損於領土完整與主權侵害?此其四。綜上四者,皆足見反對和平協議等謬論,僅為「恐共症」作祟!
以三國史實,趙諮對曹丕,形容其主孫權之語做結:舉魯肅,是其聰;用呂蒙,是其明;取荊州,是其智;屈身陛下,是其略。試想:昔日三國之勢,即便孫吳實力強大,尚不妄自尊大,猝絕曹魏和平之望,聰明的臺灣人民,能否隨「和平協議」的商討,「略」它一回?
*作者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