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歐巴馬也支持死刑

2016-04-06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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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總統歐巴馬曾經對美國聯邦法院做出死刑違憲判決表示不認同。(美聯社)

美國總統歐巴馬曾經對美國聯邦法院做出死刑違憲判決表示不認同。(美聯社)

去年底司法院的研討會上,正好向與會法官推薦美國Kennedy v. Louisiana案的裁判,那是美國最高法院與路易斯安納州最高法院針對被害幼童沒死,被告能否判死的世紀精彩論辯。該案中被告因強姦二名幼童導致重傷害結果,路易斯安納州從一審到三審均維持被告死刑的決定。接著被告上訴,2008年美國最高法院以5比4的些微差距,判決路易斯安納州「強姦幼童未死」得處被告死刑的條文違憲。就在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出爐不久,總統後選人Obama隨即率先公開反對立場,強烈主張:殘害兒童之罪行,不論被害人6歲或8歲,皆係令人深惡痛絕,必要時如有死刑之適用,並不牴觸美國憲法。該言論竟意外讓Obama民調竄升超前McCain,那是歐巴馬日後以黑馬之姿入主白宮的關鍵時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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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易斯安納州最高法院乃美國史上二度解釋死刑條文合憲的一州,從不因其為少數州意見而立場動搖。其理由書中闡述:一個「成熟的社會」透過立法機關制定傷害幼童罪得處死刑之條文,具備充分的民意基礎,蓋兒童不僅脆弱且毫無防衛的能力,國家本應擔負保護兒童的責任。而刑罰之正當性目的,不外應報與犯罪預防。有論者質疑死刑無助降低犯罪率,惟諸如此類之推測,忽略了兒童不是對死刑負責的人,而是犯罪者應為其行為付出代價。社會禁止私刑,亦反對被害人活該承受,於是國家要透過刑罰去制裁犯罪人,以實現正義與應報。誠如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Alito所言:死刑乃立法政策的問題,無關死刑是否為殘酷且不尋常之處罰。再者,死刑對多數老百姓來說就好比十字架,具驅邪除魔的象徵性意義。

路易斯安納州法院對該州死刑條文的悍衛與人民的凝聚力,令我感到驕傲與敬重。二十多年前,我還是當地一名懵懂的大學生,慕名的不僅是英法雙語大學,還有紐奧爾良的法式街區。路易斯安納州是美國很特別的一州,十七世紀,它是法國的屬地;十八世紀,又為西班牙的殖民地;十九世紀,它成為美國的一州。路易安納州至今仍保存著法國莊園、爵士音樂,還有寂靜的荒野沼澤,而每年一度Mardi Gras的喧騰,足以媲美巴西的嘉年華會,可謂一塊融合了印地安、西班牙、法國、英國、和非洲文化元素的土地。路易安納州的法國後裔稱之Cajen people,民族個性堅定、傳統,而其法律也因承襲歐陸法系而獨樹一格。

回到死刑的議題,立法委員終究要與多數民意站在一起,而非靠攏幾位唯唯諾的微波人物,舉凡從教育根本、擴建精神病院、或加強安全戒護等意見,基本上都與刑法條文無涉。據聞林永謀大法官曾考證宋朝史料,那些對付皇親國戚的龍頭鍘、貪官汙吏的虎頭鍘,或刁民惡棍的狗頭鍘,全是杜撰的,包青天不可能開鍘。現在聽來不免有點諷刺,或許就是因為人民太期待為官者剛毅耿介,所以包青天的形象始終深植人心。對於隨機殺人犯,麵線攤老闆娘飆罵「我們的司法很爛!」多位明星嗆聲表態「判死!」,郭台銘砲轟領導人沒魄力「要我就一個禮拜內槍決!」洪秀柱也爽快應答「死刑當然贊成,那還用說?」法醫高大成坦言「反廢死=反費時=不浪費國家資源,只要確定惡性重大、證據確鑿就應儘速執行死刑。」台灣人民並沒有在消費被害的小妹妹,而是適當時機挺身踹共:生命寶貴,不容他人任意剝奪。犯罪非私人之間的權益關係,民主國家人民有言論自由,無庸矯情造作,歐巴馬和你我一樣,直白無畏「反廢死!」。

*作者為法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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