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由雷曼兄弟引爆的金融危機,不少媒體習慣稱之為次貸風暴,直到現在都還有不少文章在討論那些其實負擔不起房貸、卻透過次級信貸借款買房子的消費者。在這種論述框架中,借款者或多或少在論述者眼中背負了一種原罪:「如果大家都理性消費,不借款買自己負擔不起的東西,華爾街的銀行家們就沒辦法投機,就不會有這場風暴了。」
但事實上這種「做或不做」的二分法,從來就不是金融市場運作的方式。也許每個人對於自己買房或投資都有一種「0與1」的清楚界線,但事實是在金融市場上有著無數多的金融工具提供消費者和企業各種融通管道,不同工具會根據風險追求不同回報,因此並不存在所謂的「自己負擔不起的東西」這種清楚的判別,因為即使是美國公債這種公認最安全保險、市場回報率也最低的投資工具,在2013年底都差點因為國會拒絕提高舉債上限而發生違約。
換句話說,次級信貸本身並沒有根本性的問題,以收入有限且不穩定的受薪或勞工階級來說,房貸產品應該具有「高利率、低房屋總價、低貸款成數」等特質,符合這些特質的話,次貸本身不過是市場上另一個自由選擇的工具而已,並無任何原罪。
但眾所皆知的,在金融風暴爆發前,次貸在零售末端演變成「前幾年低利率、中高房屋總價、超高貸款成數」的樣貌,這是因為上游大量的結構金融商品,讓大量追求回報的資金進入證券化後的房貸體系,蔓延到末端就是各種追求短期手續費的不負責任放貸行為,誘使大量的次貸消費者做出「不負責任的」借款。
但光是次貸的「總量」並無法解釋結構債的雪崩效應,當年會出現兵敗如山倒的連鎖反應,主要是多數投資銀行低估了消費者房貸之間的「相關係數」。
引發次貸風暴的最主要金融商品是「有擔保債務憑證(CDO)」。CDO最早是應用在企業公司債上,將不同公司的公司債集結在一起,根據數學模型切成不同「層(tranches)」,各自有不同的利率和償付優先順序。九十年代的CDO幾乎都是應用在公司債、新興市場債務以及銀行貸款上, CDO應用在房貸產品上是後來才發生的事情,也是次貸風暴的根本形成原因。
公司債的發行多半混合了對於有形資產和未來現金流的評估,現金流歷史長而穩定的公司,甚至可以不需有形資產抵押就能發行公司債,蘋果電腦今年初發行的一百二十億美元公司債就是一個好例子。不同公司的公司債抵押品組合形式自然也不同,如果進一步將不同產業的不同公司的公司債放在一起時,相關係數——不同公司同時違約的機率——會進一步下降,可以享有更高的風險分散,這也是CDO的能夠在公司債上運作的主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