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肇事成全台重大社會問題,外界呼籲匯集酒駕法令修訂「酒駕專章」,但交通部、法務部雙雙指出,酒駕專章在執行上雖不會面臨困難,在法律適用範圍、主管單位權責和法制上較為複雜,建議仍由行政法與刑法各別定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酒駕超過標準,處新台幣1.5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扣駕照1年;五年內再犯或累犯、或拒絕停車接受酒測者,最高可處9萬元處罰,並吊銷駕照3年、施以道安講習。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酒駕肇事致人於死,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部:難結合刑罰訂專章
各界引頸期盼訂定酒駕專章,並加重嚴懲酒駕者,對此交通部路政司長陳文瑞今(25)日在立法院交委會備詢時說明,已請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及相關單位盤點目前酒駕相關罰則,並召會研商酒駕專章可行性,結論是雖然在實務執行面上不會有困難,但在法制體例上來說,還是難以結合刑罰訂定專章。
陳文瑞解釋,現行我國酒駕行為罰責可分為行政罰與刑罰,道安處罰條例規範僅限於道路範圍內的汽機車與慢車,刑法規範範圍則不限於道路,包含汽車以外的動力交通工具,且若將刑法移到處罰條例中,主管機關將變成交通部,交通部實無能量承擔未來刑事犯罪預防政策,也無法主導酒駕的起訴與求刑,建議仍個別以行政法和刑法規定之。
不過立委鄭寶清批評,各界希望盡快訂定酒駕專章,在吳宏謀任交通部長時期就曾承諾研議,但每次交通部送來的報告都一模一樣;行政罰不斷加重、已經超過刑罰的量度,大法官釋憲又指出累犯加重處刑違憲,未來應該制定酒駕專章,整合道安處罰條例與刑法之罰責,交通部既然是主管機關,就應該負責。
法務部:應提高刑法對酒駕處罰
對此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回應,重點不在於制定專章,而在於提高刑法對酒駕的處罰,就可解決刑度的問題,至於大法官釋字775號解釋,乃是針對累犯不分情節、一律加重處刑才違憲,酒駕的惡行全民共知,累犯加重量刑並不違憲。
立委林奕華、童惠珍等人認為,法務部已經宣示修法,把酒駕致死視為不確定故意殺人,提高刑法刑責,反觀交通部卻未有動作與修法準備,來確實遏止酒駕肇事,回應大眾期待,故臨時提案,要求交通部於一個月內具體研議修正道安處法條例,加重酒駕行政罰則,如提高罰鍰、同車乘坐連坐罰、5年內3犯重新考照、酒駕加裝特殊識別車牌與酒精鎖等研議結果,照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