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內政委員會6日初審通過《住宅法》修正案,房東若租屋弱勢族群,則租金收入將可免併入綜合所得稅,雖然有訂定上限,但這個修法是理念錯亂、不明實務;協助弱勢成份小─或完全沒有,讓富有的包租公、包租婆有「租稅獎勵」的成份大。
修法的起源是因政府給予弱勢租屋者有租屋補貼,弱者者要申請租屋補貼,自然就造成房東收入「外露」,財政部稅務單位從而可掌握其收入而需繳稅,因此房東可能為了要繳稅而提高房租,或是乾脆拒絕租屋給弱勢者。內政部提出這項「免稅獎勵」,以鼓勵房東租屋給弱勢者,甚至願意降租金租給弱勢者。
這是一項奇特又觀念混淆的立法,會要如此立法,其實是遷就目前租屋市場逃稅嚴重的現象。房東如果租房給公司行號,因為公司一定會要把房租納入公司費用支出,因此房東的收入較難逃逸,房東只能乖乖的繳稅。但租屋給個人與家庭,因為除了類似接受政府租屋補貼者需要上報外,大部份房東的租金收入多是「黑資料」─代表政府未掌握,也代表這些收入完全不必繳稅。
現在修法給予租屋給弱勢者租金收入免稅,等於是承認「逃稅有理無罪」。更何況,內政部訂定的1萬元上限規定,用簡單的數學就可發現,其對解決弱勢租屋問題是─無效。
對原本租金收入未被掌握而免繳稅者的房東而言,假設每個月租給弱勢的租金只以1萬元計,1年收入12萬;能當包租公、包租婆者不會是窮人,假設其原本的綜所稅的邊際稅率是30%,為此每年要多繳3.6萬的稅,只給予政府補貼部份的租金為免稅的優惠,繳稅額變2.16萬元,顯然不會有誘因;這些人還是因此要「由免稅變要繳稅」,他們還是排斥租屋給弱勢,以避免收入曝光。
但對本來房租收入就已被國稅局掌握者而言,他不需要為了怕收入曝光而排斥租給弱勢者,但租給弱勢者則可得到租稅減免,等於是「白賺」。所以此政策的結果大概只是「賠了夫人又折兵」─既損失稅收又無助解決弱勢租屋問題。
所以,民進黨立委認為「只是針對4000元租金補貼進行免稅的優惠政策,成效不大」,是正確的認知;不過,其提出的修法方向則較諸原法更「恐怖」─他們原本要求,應該要不限額度的全數納入免稅,財政部擔心稅收損失過鉅而反對。但綠委想要的「不限額度」政策,稅收損失事小,其變相為該是富有階級的包租公、包租婆減稅大放送,破壞租稅公平才是事大。立委觀念的錯誤與混淆竟可至於斯,也算是「令人髮指」。
政府真正該作的事,不是給包租公婆租稅減免,而是好好查緝租金收入逃漏稅者。國稅局現在是有常態性的去查房租收入逃漏稅者,其實這是「一本萬利」、擴大稅基的好事情。大部份包租公婆把房子出租,是屬於常態性的長期作法,查到一次後,縱然採低於實際租金收入的「估值」方式課稅,但卻可長期課徵、年年繳稅。
如果國稅局的「捕破網」成功,能掌握多數房東的租金收入,讓這些房東誠實納稅,那其實也解決弱勢者租屋時的問題了。如果因此多收稅,再給予弱勢租屋更高的補貼,還比這種「幫包租公婆免稅」的作法好得多、也更實惠哩。
打著協助弱勢租屋者之名,行幫富有包租公婆免稅之舉,就免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