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萬華一對施姓夫妻,積欠房租8個月、約9萬元未付。房東直接請來搬家公司,將施姓一家四口人的家當搬到馬路上棄置。
新聞報導,房東表示,施男一家不僅欠租,水電費也嚴重超支,而且人不在家時,也沒有關掉冷氣。對此,施男則回應,電表由四戶人家共用,且當初協議,雙方都同意包水電,為什麼冷氣不能開?
先不論房客的所作所為是否太過無理,在此案例上,房東已自行解決的方式,直接將房客掃地出門,此作為恐已觸法。
那麼,如果當租借房屋時,遇到了房客與房東的各種租屋糾紛,到底該如何處理呢?
循法律途徑,讓公權力介入,保障雙方權益
首先要注意的是,民法的租賃契約,並不會因為積欠租金就直接終止。
本案例的租賃物是房屋,因此應依照《民法》第440條第2項,在房客租金積欠總額達二個月租額以上,房東就可以寄發存證信函作為法律上的證明,向房客表示其需於一定之期限內支付,若未於期限內支付,房東就可以合法終止租賃契約。
若房客不願主動搬離,則房東可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提起「確認租賃契約不存在之訴」,取得勝訴判決後,再依此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以公權力來請房客搬離。
然而,這樣的過程耗時長達一至兩年,期間房東必須往返法院,甚至也無租金收入。因此,《法操》建議若為避免此種狀況,可以於租約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再到法院公證。這樣就可以直接以租約作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至於雙方都同意「水電費包含在租金裡,不另外計算」的約定,就合約字面上而言,施男並沒有違反契約。但是任何權利都不能濫用,民法第148條有規定禁止權利濫用和要符誠信原則。如果房東發現房客嚴重超用水電,除道德勸說外,或許可以從權利濫用和有違誠信原則來主張解約。
房東可能觸犯了侵入住居罪、強制罪、毀損罪、幫助竊盜罪
而在本案例中,房東未循法律途徑,逕自請了搬家公司,將房客的家當放置路邊,這樣直接驅逐房客的做法,很可能會衍生出許多法律問題。
如果,施家的家當放在路邊,因而被人偷走,房東就可能構成《刑法》第30、320條的幫助竊盜罪。將物品搬出的過程中,如有損毀,可能構成《刑法》第354條毀損罪。
再者,房東既已將房屋出租與施男,則該屋就是施男的「家」,施男是住居權人。未確認租賃關係終止之前,就連房東要進出該屋,都應該需要得到施男的同意。
因為,無論是久居或者只是單純過夜,都無損於住居權人的身份。如承租旅館的房間,退房之前,該房間就是旅客的住宅,旅客就是住居權人。未得住居權人同意,任何人都不可擅自闖入。否則就很可能構成《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