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種解法──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
其實,若想走法律途徑,除了提通姦罪還有另種解法:「民事訴訟」。
在台灣,許多婦女團體倡議通姦除罪化已超過二十年,因認為婚姻關係應「始於民法,終於民法」,不該將國家刑罰作為威脅與報復的工具。反觀民事侵害配偶權事件中,如果配偶之一方外遇,與第三人發生足以破壞配偶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行為、且情節重大者,該第三人及外遇配偶即為侵害配偶權之共同侵權行為人,他方配偶可以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3項等規定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又因為侵害配偶權並不以「性行為」為限,舉證門檻低於刑事的通姦罪,且用民事賠償的方式進行訴訟,得到的金錢賠償是給自己的。
男人,何必以報復面對婚姻的末了
但我們終究得回到處理失落的課題:當愛已逝去、婚姻破局,受傷的一方走上法院,無論希望對方回到關係中、又或能紓心中的痛苦,都無非是緣木求魚。感情是勉強不來的,親密關係需要時間、耐心以及意願;倘若真遇到第三人出現,不論是伴侶或自己受到他人吸引,建議都先找專業的心理諮商師,先做個別諮商,有了心理建設後,再討論進行伴侶諮商的可能。當然,伴侶諮商的前提是雙方尚有意願經營彼此之親密關係,及雙方當事人皆有意願,透過諮商來釐清感受及與伴侶溝通、經營彼此的關係。
站在婚姻的盡頭,人終要面對如何填補心中的空缺,若是被情緒牽引氣急攻心,在悲憤交加之下提起通姦罪,不但得不到任何賠償,更是讓彼此受傷。為一段關係畫下句點並不可恥,男人,還是好好照顧自己吧!
作者介紹|陳鶴勳
勵馨基金會公民對話部倡議專員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想想論壇(原標題:【男人想想】男人,提告通姦罪對你沒好處,好好照顧自己吧)
責任編輯/林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