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既然他來了,也不知道他聽得懂、聽不懂,我哥哥有句話交代我對他說:『在那年冬天,那個離開我們母子的時候,父親,在我們心裡就已經死了。』」
此時,她的眼淚終於潰堤……
法律重點
關於「扶養義務」,法律都有明文規定。實務上常見一些流落街頭的老人,被社會局安置後,由社會局依照老人福利法,向老人之子女請求償還安置費用,甚至可以強制執行子女的財產。
也有案例是,以老人本身的名義對子女請求扶養費,能否得到扶養費是其次,因為一些積欠安養中心的費用,需要先經過法院判決確定子女不需扶養之後,才能由安養中心以判決為依據,申請到相關社會補助或救濟金。
但關於子女對父母親的扶養義務,無論父母親在過去多麼不盡家庭責任、毫無音訊、毫無付出,子女一概都需要負擔父母親老病時的一切義務嗎?
我們需要瞭解2010年1月27日所增訂的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 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 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另外,「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7條也分別定有明文,子女對父母有「生活保持義務」。
所謂「不能維持生活」是指,不能以自己財產及勞力所得,維持自己的生活。
而所謂的「無謀生能力」,並不是指完全無工作能力;如果有工作能力,卻不能期待其工作(像是剛從大學畢業,正期待繼續就讀研究所的學生),或因社會經濟不景氣而失業,雖已盡相當之能事,仍不能找到工作者,法律上可以認為這些人有受扶養之權利。
然而,由於民法重視孝道,不管直系血親長輩有沒有謀生能力,子女對父母都有扶養義務。換句話說,子女對父母有「生活保持義務」,對於父母的基本生活需要,即使子女沒有餘力,也要犧牲自己的生活水準來扶養父母。
「情節重大者」則子女可免除扶養義務
但是,如果父母過去無正當理由對於子女未盡扶養義務而情節重大,則子女可以請求免除扶養義務。
而若未達到所謂「情節重大」,像是:偶爾還是有出面給個紅包壓歲錢,或曾經一段時間支付子女扶養費(不是全然未給過),則子女無法請求完全免除,只能請求減輕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