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駕車行為,造成一死一重傷,法律上該如何評價?
洪男駕車衝撞造成黃姓律師死亡,構成殺人既遂罪。而妻子重傷尚在急救中,則構成殺人未遂罪。由於侵害到兩人的生命法益,故在法院宣告時,應宣告成立一個殺人既遂罪,一個殺人未遂罪。
但由於洪男僅有一個開車的行為,依據刑法的規定,如果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多個罪名,從一重處斷,學理上稱為「想像競合」,意思就是,洪姓男子雖然成立一個殺人既遂罪和一個殺人未遂罪等兩個殺人罪,但只會論以一個殺人罪。
另外在本案中還有可以注意的是,洪男與其妻子正在處理離婚官司,若兩人有兒女,在爭取親權的狀況下,洪男的衝動行為,其實不利於爭取行使對小孩的親權,如果最後法官來判斷親權歸屬時,一定會詳加考量洪男此次的犯行。
最後也再次呼籲,我國為法治國家,我們有健全的法律規範與司法制度,我們不贊同以私力救濟的方式,處理紛爭。對於這種暴力行為,我們給予絕對的譴責,且兇手明目張膽地於法院區域內行兇,罔顧人命,相關機關應立即展開調查,依法審判,勿枉勿縱。
而當深陷官司糾紛時,心情上難免會受到影響,但在作出任何決定前,仍然必須三思而後行。否則不但傷害了他人與自己,官司也可能會越陷越深。
*封面圖片為示意圖,非事主車輛。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操司想傳媒(原文標題:離婚律師竟遭莽夫開車撞死!只想嚇人就不算殺人?)
責任編輯/謝孟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