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方法院從2015年開始推動家事事件調解前說明會,由承辦縣政府家事服務中心的勵馨基金會主辦,邀集所有親子事件的當事人,在進入調解程序之前先接受心理教育課程,降低彼此的衝突與負面情緒,並瞭解如何降低離婚對孩子的影響、如何在離婚後持續做「合作父母」,維護孩子的照顧權益。
法律補給站:家事事件法第23條規定,離婚以及親子事件,在法院裁判以前必須先進入調解程序,使雙方當事人在正式對簿公堂之前,還有再一次溝通的機會,可以節省訴訟成本,透過公正的第三人找到雙方都可以接受的方案,降低後續衝突。調解的效力與確定判決相同,若一方不履行調解的內容,另一方是可以依法聲請強制執行的。
在實務工作上,家事庭法官可以搭配調解委員、家事調查官、社工以及心理諮商的資源,為離婚父母提供多元的解決方案。即使到了開庭審理的階段,仍然可以繼續進行調解,或令當事人接受社工輔導或是心理諮商,待雙方情緒較平穩之後,有利於後續協調出對孩子最佳的照顧方式。
若需要傳小孩出庭做證,則可以使用程序監理人或社工提供陪同服務,在出庭前先預做準備,協助孩子調整好自己的情緒,到了開庭中,更能夠提供孩子心理上的支持,降低出庭帶來的衝擊。
「友善父母」是可以達到的目標,還是空泛的理想?
民法中對於子女最佳利益的考量原則,實際上往往造成父母雙方更大的衝突,舉例來說,「持續性原則」的原意是希望孩子能在熟悉的環境中成長,減少變動。然而這卻造成父母在離婚前「搶小孩」的狀況,擔心搶輸對方,時日一久,未來法官會依據持續性原則將孩子判給對方。
另一個常見的例子是「友善父母原則」,許多主要照顧孩子的一方,會說:「我沒有不讓對方看小孩,要看隨時都可以看,但是要在我方便的時間」,這套說法,實際上沒有一個時間會是方便的。而看不到孩子,往往就是對方提出改定監護訴訟的主要理由。
其實離婚後雙方最需要解決的,就是孩子未來的照顧問題,雙方要能理性的思考:現階段由誰照顧,對孩子比較好?而另一方父母除了繼續維持探視孩子的自由,更要隨時做好「接手」的準備,在主要照顧者無法照顧時,接下照顧的責任。更具體的做法,是雙方都要能讓孩子自由的在兩方家庭中生活,雖然離婚分家了,但是兩邊都是孩子的家,爸爸還是爸爸、媽媽還是媽媽。
孩子的心聲,真的有人在意嗎?
為了使非照顧方的父母能夠與孩子維持親子關係,政府發展出「會面交往」的服務,由社工或監督員陪同孩子與非照顧方的父或母見面。需要會面交往的家庭,往往衝突都已經很大了,孩子在會面交往中要面對的,除了久未見面的生疏感,內心更大的衝突是對照顧者的忠誠議題:「我是不是愛爸爸,就不能愛媽媽了?」所以在過程中可以看見孩子各種的負面情緒反應,包括:抗拒、焦慮,甚至出現偏差行為。這些反應,還會被家長拿來大做文章:「就是因為看了媽媽,孩子才變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