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歲的小真結束與媽媽兩個小時的會面,我從媽媽的手中牽過她的小手,當小真向媽媽道別時,媽媽別過頭去,沒有看向小真。走出會談室,小真用稚嫩的聲音說:「媽咪哭哭」,我問她:「那妳有沒有哭哭?」她沒說話,只是點點頭。走下樓,現在新的媽媽已經在等待,要帶她回去爸爸的身邊……
「我想和媽咪回去⋯⋯」小真小聲地對我說。我心想,這話若是讓她老爸聽到,勢必掀起另一波風雲⋯⋯
離婚之後,孩子該歸誰?一人一半,就公平了嗎?
在台灣,每年有超過5萬對夫妻離婚,根據內政部統計,前年(2015)平均每天就有146對夫妻離婚。離婚所帶來的問題,除了夫妻財產的分配以外,有孩子的父母還會衍生子女親權、扶養費、探視等問題,更會持續引爆雙方的衝突關係。而最嚴重的是雙方的戰火還會延燒到子女身上,孩子往往被迫在爸爸、媽媽之間做選擇,不僅破壞了原本安全的依附關係,更嚴重的是為了忠於某一方而必須配合演出,仇視另一方甚至將另一方妖魔化。
「可以還給我那個單純的孩子嗎?」一位取得監護權的媽媽,在孩子與父親見過面之後,向社工陳述父親如何在會面交往的過程中刺激孩子,讓孩子回家不知道該如何面對她。但是同樣的,這位母親也在不斷塑造爸爸的負面形象,讓孩子在會面交往過程中不敢接近爸爸。隨著爸爸提出改定監護權的訴訟,雙方的戰火就越演越烈。
法律補給站:一般所謂孩子的「監護權」,在法律上正式的用詞是「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離婚父母協議由一方或是雙方共同任之,無法協議時可請求法院酌定(民法第1055條)。父母如果認為協議中有對子女不利之處,也可以向法院申請改定。法院在裁判時,應考慮子女的最佳利益,尤其是注意下列事項(民法1055-1條):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民法第1055-1條確立了在考量子女監護權時,重要的「最佳利益原則」以及「友善父母原則」,也就是說法院在決定子女監護權該歸屬父親或母親、或是雙方共同監護時,應考量子女的「最佳利益」,而非雙方當事人的「公平性」。
家事案件,需要各種專業的投入協助
2012年立法的「家事事件法」,創設了社工陪同、程序監理人、家事調查官等制度。俗語說「清官難斷家務事」,在實務工作上我的理解是:只靠一位法官難以解決家務的紛爭,還需要各種專業人士的共同參與,才有可能找到最佳利益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