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哲是個大帥哥,也是我親身經歷的第一個冤錯案。當時我在服軍法預官役,被分發到國防部台南監獄,擔任監獄官。某日,接到監察院打來電話,電話的那一頭承辦人詢問,是否有一名犯人叫阿哲的正在我們監獄服刑,因為他的家屬不斷陳情,控訴軍方亂判,要求監察院調查。
彼時尚未流行詐騙集團,我想電話應該真的是監察院打來的。基於好奇心,我拿起阿哲的判決書細細閱讀。
這一讀讓我徹夜失眠。
案子發生的經過是,某日在高雄六合夜市,有兩個歹徒騎著一部機車搶一位婦人的皮包,然後這位婦人(載著兩個小孩)馬上於六合夜市內追逐歹徒,前後將近十分鐘,最後追不到就記下歹徒的車號。車號為阿哲及阿龍所騎乘的車子。
憑藉被害人指述,阿哲和阿龍都被抓進警局。兩人均詳細交代當晚的行程,表示搶案發生時晚上九點,兩人正在理頭髮,理髮店老闆娘可替兩人作證。警方不顧六合夜市人來人往,被害人有可能指證錯誤之風險,且皮包沒找到、贓物也不見,兩人又毫無前科,堅持將兩人移送法辦。由於阿哲當時正在服役,因此適用軍法審判,而他的友人阿龍則是普通老百姓,適用普通法院,
於高雄地院審判。
雖然理髮店老闆娘也出庭作證,證明案發當下兩人確實在她店裡剪頭髮,有不在場證明,但審判下來一路的結果是,阿哲有罪。軍事法院認為阿哲載著某甲,搶奪婦人皮包,一審判六年半,二審判五年,上訴駁回後入軍事監獄服刑;而阿龍的命運迥然不同,普通法院則列舉十幾點被害人可能指證錯誤之狀況,例如被害人追逐歹徒一陣子後,被追的車輛追丟了,阿哲跟阿龍所騎乘的機車這才出現,記錯車牌的可能性極高!因此判處無罪,最後最高法院判決無罪定讞。
就是最高法院判阿龍無罪定讞羅列的那十幾點理由,讓我無法入眠。
第二天一早天還沒亮,我就出現在阿哲的牢房門口。我把阿哲帶到一個小房間,兩人對望一眼,我還沒開口,他第一句話就是:
「怎麼那麼扯啊 」
我微微一愣,想著是哪件事扯啊?
「太不敢相信了,軍法官居然會一路這樣判下來,最後竟進來坐牢。」
嗯,不用懷疑,他說的就是判決,我不能再裝傻。剎那間忽然有一股羞愧感,畢竟是這個體系裡的一員。忘了後來對他說什麼了,只記得第一次見面就在這樣的負疚下,草草結束,不,應該是說我落荒而逃了。
阿哲嘗試向檢察總長聲請非常上訴,聲請狀寫著,怎麼可能同一輛機車,軍法機關認定是被騎去搶奪皮包,司法機關卻認定是被害人指證錯誤,這台機車沒被騎去搶奪皮包? 一人被判有罪,另一人無罪?兩者如何同時存在? 不料遭檢察總長駁回,理由: 這是事實認定的問題,不要來找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