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要在刑法增設「鞭刑」這件事,雖然離正式立法還有一段距離,但有鑑於立法院經常有出人意表的行為,所以還是可以先介紹除了鞭刑的歷史,供提案的立法委員參考,畢竟都有人提案採集眼睛虹膜取代身份證(已經撤案),也沒有什麼不可能的。
在增設鞭刑之前,我們得要先研究,什麼是鞭刑。鞭刑這種處罰,西周時代就有設置,貴族出巡的時候,都會有執鞭者開道,如果有人來不及逃跑,算是驚擾貴族的犯罪,就會被處以鞭刑。春秋時代,不僅「犯罪」的人會被處以鞭刑,只要「犯錯」而惹貴族生氣,也會有事。例如齊襄公就曾經在路上看到一隻野豬,射箭沒中,反而腳踝扭傷、鞋子掉在路上。他要僕人去找,但是沒找到,就遷怒僕人,鞭打數十下。事實上,歷朝歷代都有鞭刑的設計,但是經常在設立以後就被廢除,原因當然是太殘忍。例如唐朝建立時,就有鞭刑,但是唐太宗有天看見一本醫書,發現人的五臟都靠近脊背,如果針灸穴位不準確,就會致人於死。他突然醒悟鞭刑也可能會傷到五臟六腑,就決定廢除鞭刑。但是私下還是有很多達官貴人會用鞭刑處罰下人。
一般而言,鞭刑的鞭子,是用牛皮做的。但是有分生皮與熟皮。生皮叫做法鞭,熟皮叫做常鞭。法鞭打人非常痛,往往會留下永久的痕跡,常鞭比較不會見血,對身體傷害也比較小。不過,有些人會別出心裁,在鞭子上做特殊設計。例如明太祖的時候,有個縣令就用生牛皮做法鞭,然後在鞭子上加上銅錢,打起人來皮開肉綻,甚至會把人打死。後來也有在皮鞭內加入桐油,增加重量以後,也可以把人鞭打致死。另外,要不要穿衣服被打,也有差別。如果脫掉衣服,稱為鞭,但是不脫衣服,稱為督。例如身上有瘡,就可以請求用督,而不是用鞭,打起來效果也不相同。
擔任行刑的打手,稱之為「伍伯」,請注意,不是伍佰,是伍伯。一般而言,因為打人要用力,如果打太多下,往往會後繼無力,所以會有二到八人不等的伍伯來輪流執行。一般而言,官員出巡的時候,就是伍伯當儀仗的前導,而要用刑的時候,就由這些人來處理。一般而言,不會有太多人喜歡進入這個行業,畢竟每天都在打人,感覺不會很好。不過,這一行還是有點油水,所以勉強還是有人會願意來。
這一行,就跟廷杖一樣,是需要訓練的。所謂廷杖,就是明朝皇帝要打大臣的時候,會以棍棒毆打大臣。大臣在廷杖之下,很多時候根本無法保全性命,特別是把衣褲脫掉以後,更是如此。能不能保全性命,就要看監刑太監的暗示。行刑者在下手前,要聽口令、看臉色,還要注意訣竅,如果太監腳尖向外,張開成八字形,就是從輕發落;但如果腳尖向內收斂,就是往死裡打,即使一樣杖三十,有人會死,有人還可以走路。而且行刑的方式很特別,能讓觀刑的人搞不清楚狀況,有的看起來力道很輕,但是力氣幾乎可以把磚頭打碎;但有的看起來下手很重,但是受刑人卻沒事。當然,這一切,都可以用錢解決。有送錢,當然就會看起來重,實際沒什麼。而如果公正廉明,打完以後,可能不是送醫院,而是送殯儀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