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個實習生上網討拍,稱自己遭到公司無理扣薪,他表示自己被扣薪的原因是「上廁所」,公司經過調閱監視器發現,這名實習生在實習的22天裡,總共上了49.5小時的廁所,平均一天就花了2個多小時在廁所裡,因此扣除每天給予一小時上廁所的時間,剩餘的時數扣除薪資,這件事讓這名實習生很不高興,不過,這個討拍文反而遭到網友抨擊,認為是他太誇張,公司還好意給他每天一小時的上廁所時間,已經是很佛心了。
相較於這間佛心公司,前陣子有間公司出現職場性別平等的問題,處理方式就顯得不是很好,還遭到勞工局開罰。有名女員工表示自己已經工作超過半年,卻在告知主管自己已經懷孕後不到一個月,就被直接以業績未達目標解雇,讓她覺得非常不合理而向勞工局申訴,那公司這樣做會有什麼問題嗎?
●依照勞基法第11條的規定,除非公司出現虧損、歇業、勞工無法勝任工作等情形,公司才能去跟員工預告要將其解雇;除非是員工有做出造成公司損害、洩漏商業機密、對同事或雇主做出虐待行為等,公司才能夠不需要經過預告就解雇員工。
而這個案例,很明顯公司是以該名女員工沒有達到業績目標,也就是無法勝任其工作為理由來解雇她,但是卻並未事先預告,而是直接在上班時就告知解雇,因此,基本上公司的解雇行為已經是違反勞基法的規定了。此外,公司是在女員工主動告知懷孕後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就突然說員工未達業績目標將員工解雇,不免會讓人認為公司是考量到女員工「懷孕」所以才告知解雇,針對這個部分,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也有規定:
●雇主除了不可以以員工懷孕當成是解僱理由外,更不能事先與員工規定工作期間不得懷孕或結婚等事項,更不能在面試時詢問員工是否已婚或懷孕,若有違反這些情況,是可以開罰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還會公布公司與雇主。
在經過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調查,認為公司並沒有事先預告,也未有明確告知員工未達業績目標等情況,並且也沒有先以減薪或是記過等方式給員工提醒,就直接將員工解雇,因此認為公司的解雇行為與歧視員工懷孕是有相關聯的,因此才會對該公司進行開罰。
其實法律對勞工的相關權益都是有規定保障的,像是女員工可以合法請生理假、無論男女員工都能請育嬰假甚至是像一開始的案例那樣給予每天一小時的上廁所時間等等,對員工來說這些都是最為基本的保障與尊重,雇主並不應該因為雇用員工就只將員工當成是公司的賺錢工具,員工也是人,人與人之間都應該互相尊重,而雇主保障員工的基本權益同時也能讓員工有充足的精力工作,如此一來便能增進工作效率,對於雇主或員工來說反而是雙贏的情形。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黃靖芸律師(原標題:上廁所太久被扣薪合理,那因懷孕被解雇合法嗎?)
責任編輯/焦家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