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新北市又出現了刮椅墊怪客,連續刮壞了整排機車的椅墊,還好監視器有拍攝到該名怪客的身影,讓警方得以追查這名破壞機車椅墊的兇手,除了刮椅墊,也有不少機車騎士遇過鑰匙孔被灌膠、輪胎被弄破,甚至還有惡意把煞車線剪斷的,有時候遇到這種狀況真的是欲哭無淚,自己的車莫名其妙就需要去維修,如果遇到這樣的行為,我們能依照什麼法規去對破壞的人提出告訴嗎?答案是有的。
刑法第354條有規定,如果毀棄、損壞他人的物品,或是導致其不堪使用,會損害到他人或公眾的話就會成立毀損罪,可是會被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的罰金喔!
那毀損罪有什麼成立條件呢?要成立毀損罪,首先你必須是
有故意的情況,就是要有主觀的犯意;如果是過失的話,是不會成立的
而法條中提到的毀棄、損壞、導致不堪使用又是什麼呢?
毀棄是指銷毀、拋棄,使東西的效用全部喪失,而損壞是指損傷破壞物體,不堪使用是指以上述兩個方式以外的原因使東西喪失效用
那有什麼樣的情況算是讓物品變得不堪使用呢?假設A因為跟鄰居發生糾紛很生氣用力踢壞鄰居家的大門,雖然們還是可以開關,但是卻導致門無法上鎖,失去原本的功用,這樣的行為就會是使鐵門不堪使用。
而前面提到破壞車輛的行為其實不只是讓他人車子毀壞無法使用而已,像是剪斷煞車線、刺破輪胎,這些行為更是可能讓機車騎士在沒有注意的情況下,騎車上路後發生猝不及防的意外,假如因為這樣毀壞車輛的行為造成車主死傷,還可能會有殺人未遂的問題產生,最高還可能面臨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因此律師建議,發生糾紛時雙方都要先冷靜下來進行調解,將事情說開而非意氣用事,如果只因為一時氣憤難耐,就拿別人的東西出氣,很有可能會讓你需要負擔更多法律責任,導致原本單純的小糾紛演變成與他人的恐怖大戰爭。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黃靖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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